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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1236931-5/2020-26636
发文字号武政发〔2020〕24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禁煤区的通告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0-12-01

武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禁煤区的通告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为减少燃煤散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对县城空气质量影响,努力创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14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调整县城禁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为县城建成区,东至太长高速高架桥,南至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运煤铁路专线,西至丰州镇下城村,北至丰州镇城关村已完成城中村改造区域,但不包括武乡县和信工业园区。

  二、禁煤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流动摊点和居民住户日常炊事、取暖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

  三、禁煤区内全面禁止经营、运输、使用燃煤,各类涉煤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必须停止生产和经营行为,将生产、经营场地迁移至禁煤区域以外。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煤区范围内储存、囤积燃煤,现有储煤由县能源局和丰州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收储。

  五、县政府组织能源、住建、交警、市监、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和丰州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禁煤区域内违规运输、经营、使用燃煤行为进行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煤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生态环境局武乡分局审批,同时所涉运煤车辆需到县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经营、运输、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解读:《武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禁煤区的通告》

  武乡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