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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38092 | |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2〕34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 题 词: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2-06-2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乡县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县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应对全县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建立健全我县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对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长应急总指办发〔2021〕4号)、《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21〕28号)、《武乡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武应总指办发〔2021〕4号)、《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武乡县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武政办发〔2019〕41号)、《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武政办发〔2020〕57号)、《武乡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武应急总指办发〔2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编制。
1.3适用范围
处置在武乡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适用本预案。
1.4编制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重在生命、及时抢救;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就近响应;
(3)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转高效;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执行坚决;
(5)信息畅通、资源共享、依法处置。
2 武乡县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体系
武乡县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体系由武乡县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交通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
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市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移动武乡分公司、联通武乡分公司、电信武乡分公司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根据事故应急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县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局局长兼任。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2.2现场指挥部
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组成。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交通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事发地乡镇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安全警戒组、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信息报道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调查处理组等7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增加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4。
3风险防控
县交通局要强化“预防为先”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的风险点和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检查、监控、预警工作;建立体系、落实分工及职责;确定程序与方法。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监测信息,落实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责任和措施。
通过讲座培训、网络宣传等形式与途径,广泛宣传应急救助知识和处置技能、各类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常识,模拟可能发生的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防范处置和应急疏散演练,增强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4预防预警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有不可预见性,要做好相应的预警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事故发生地的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为预警监测的第一责任人,要随时接收应急指挥部关于民用航空器可能发生飞行事故的情况通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指挥部。
4.2预警级别与发布
4.2.1预警级别
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4.2.2预警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境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可行方式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
4.2.3预警级别调整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境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预警级别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将有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便于应急指挥部了解最新的应急情况。
5应急响应
5.1航空器事故分级
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14648-93),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事故分为四级:I 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I 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 I 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40人及以上;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以上;
③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⑤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⑥外国在本省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⑦由中国营运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从省内始发,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⑧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省内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电站、化工厂、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3-39人;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3-39人;
③最大起飞重量为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30%,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5%,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1-2人;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1-2人;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0%-30%;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5%-25%;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较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4)IV 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 IV 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重伤10人及以上;
②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20%;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15%;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一般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5.2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危害、紧急程度、应急处置需要等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县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
5.2.1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事发责任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 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办公室及时收集、分析应急处置信息,汇报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应急工作意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2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事发责任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启动三级响应, 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协调增派专业应急力量,调拨应急救援物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县应急指挥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指导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协调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3)视情协调增派救援力量,调拨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4)密切监测事故变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5.2.3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长、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生活物资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险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上级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2.4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挥长报告,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上级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3信息报告和通报
5.3.1信息报告及时限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如遇紧急情况先以口头形式报告,随后再以书面形式上报。
县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
5.3.2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
(2)航空器的类型、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3)事故简要经过;
(4)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
(5)事故发生地区的地理特征;
(6)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8)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9)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5.3.3信息发布及通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预警或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及处置等信息的发布及通报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或县委宣传部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进行。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上级的事故通报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同时通报县直相关部门。
一般情况下,相关人员或部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要及时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预警或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及处置等信息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接受记者采访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如事故伤亡或失踪人员有外籍人员及台港澳侨人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县外事办,由县外事办按相关预案进行处理。
5.4现场指挥和协调
接到事故信息和指令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要启动本级预案,派出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救援单位按照各自的分组,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报告,组织指挥协调救援力量和物资,调集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组织协调对事故航空器的搜救。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3)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5)指挥协调对获救人员及事发地人民群众的疏散、转移。
(6)指挥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指挥协调对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
(8)指定现场联络人及通讯方式。
5.5先期处置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都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坚决果断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5.6应急救援行动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迅速查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根据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应急救援行动按如下职责分工处置:
组织协调工作:由县应急局负责。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提出建议和方案。
安全保卫工作:由县公安局、武警中队负责。组织设置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处置爆炸物、危险品;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进行现场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录音和录像。
灭火救援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救护防疫工作:由县卫体局负责对伤、亡人员的鉴别分类;负责对伤病人员的急救、转移及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的判定;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应急处置。
交通运输和水上搜救工作:由县交通局负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交通保障及人员、物资、设备设施的运输;负责航空器的水上搜救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由县财政局协助航空器所有人处理有关事宜。
信息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记者的采访进行管理监督。负责协调互联网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网上舆论引导。
5.7航空器搜救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5.8事故现场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
5.9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县公安局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5.10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乡镇应急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县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
5.11应急结束
5.11.1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5.11.2应急结束程序
应急结束的决定应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报上级批准后应急结束。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后:
(1)I 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请示上级应急指挥部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结束指令。
(2)IV 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直接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结束通知,下达指令后,将应急结束情况报告。
应急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补充本单位损耗的应急装备和设备,归还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及时分析总结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应急指挥部协助航空器所有人进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对因飞行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对涉及投保的事项进入理赔程序,按保险规定办理。
6.2事故调查
县应急指挥部协调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支持。
6.3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县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飞行事故总结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视情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应急保障
7.1物资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救援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监测和救援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实施。必要时县政府应当拨付专项资金,为相关职能部门购置补充特需的装备器材。
7.2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县应急指挥部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及网络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设备及手段,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处置通信网络的畅通,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县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确保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7.3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4人力资源保障
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平时要不断加强各自应急救援队伍的各项建设,并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能随时承担应急救援任务。
7.5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2培训
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组织开展好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8.3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至少每2年协调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9.1奖励
对在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急结束后,救援单位报请县应急指挥部予以表彰奖励。
9.2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单位及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对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单位及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0 附则
10.1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航空器运行: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航空器失踪:在官方搜寻工作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航空器损坏:是指发生事故后,航空器部件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换有关部件的。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部门都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和保障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预案制定本级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审批。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武乡县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2.武乡县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示意图
3.武乡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4.武乡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