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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1236931-5/2020-02266 | |
|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0〕43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0-07-29 |
《县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县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县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县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根据会议内容,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乡镇长、县直相关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名单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县长确定。
第四条 全体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
2.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
3.研究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政府重要工作;
4.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廉政建设;
5.研究解决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和确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参会人员,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
第七条 全体会议结束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纪要,按程序报批,经县长审定后印发。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八条 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议案。
(四)讨论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创新、安全稳定、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五)讨论决定行政区划调整、重要发展建设规划、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重要资源配置等事项,主要包括:
1.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产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
2.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主城区范围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方案;县城主干道两侧和重点地段的大型建筑设计方案;县城各类城建工程;各种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3.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及调整草案;
4.年度国家、省、市、县级重点工程的确定上报和县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以上特别流转金扶持的各类项目;
5.县本级未列入年度预算需临时支出5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和政府采购事项;
6.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资产的处置;
7.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全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方案,土地储备融资计划及方案;全县以各类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方案的审批(包括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等);全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的审批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全县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出让和报批等;
8.自来水、燃气、供热、公交车、出租车等价格确定及调整以及其他与全县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六)讨论县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与我县政府签署的重要战略合作协议和重大对外交流合作事宜等。
(八)讨论决定政府系统人事任免、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事项。
(九)确定年度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审计重点和方向。
(十)县长认为应当由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长同意,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可与县政府有关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合并研究。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1.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结合实际制定的贯彻落实意见事项,除涉及全局事项或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上会的以外,履行审签程序后印发;
2.县有关部门提请县政府及办公室下发执行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非重大事项,履行审签程序后印发;
3.县政府已印发指导性意见或者已经县政府有关会议明确部署的工作,属于进一步推进落实的具体事项,包括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
4.依照县政府领导同志职责分工,分管副县长可以决定处理或者与有关副县长研究可以决定处理的事项;
5.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各乡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或已明确由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者议事协调机构解决的事项,由该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具体要求或涉及多部门多领域且意见不一致的事项,报告县政府研究确定后执行;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只提出一般性贯彻要求的事项,由该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后执行;
7.与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部分战略合作协议;
8.未经充分协调、论证,方案不成熟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9.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的事项;
10.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报请县政府审定事项由办公室会务科提出上会建议,经分管副主任把关,主任、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长确定是否上会研究。有关审核情况要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会前县长就相关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条 拟定上会议题在报送县政府审定前,牵头部门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内部审查、法制机构审核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职责的,牵头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意见。
第八条 需要县政府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协调,形成报常务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办公室会务科根据县长要求及议题轻重缓急,在常务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十条 常务会议议题汇报部门应当提前一周向办公室会务科报送汇报材料及相关列席单位名单。
第四章 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已确定的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汇报单位应当按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材料。主要包括:
1.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必要性和拟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发文建议等;
2.提请会议审议的实施意见、方案、报告、协议等文本;
3.有关附件。主要包括县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4.会议文件要按统一格式印制,情况说明要简洁务实、文字精练,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召开,应当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与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副主任、乡镇长、县政府部门、企业等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议题应当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委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左右。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本单位意见,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但原则上不再发表会前已协调一致的意见,发表意见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应当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密级的文件,不得带出会场。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周四召开,原则上每月有一周为“无会周”。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结束后,办公室会务科应当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纪要,按程序报批,经县长审定后印发。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县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县长办公会议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具体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般安排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之后召开。
第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县政府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有关重大事项时,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根据会议内容,有关副主任、乡镇长、县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和确定,或者由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书面提出建议,报经县长确定。
第五条 会议主要研究审议以下事项:
1.我县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某领域工作的实施方案;
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改革事项、重大项目等推进进展情况;
3.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原则、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具体事项;
4.县级生态保护区功能区调整、自然资源规划调整、矿产资源开采方式或主体变更等涉及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事项;
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企业工作中需要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具体事项,包括措施建议、奖励办法、工资调整、股权变更、合作协议等;
6.各相关单位需要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意见等事项;
7.应当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8.县长认为应当由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报请县政府审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务科、各相关科室提出上会建议,经分管副主任把关,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长审定。有关审核情况要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
第七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县政府审定前,应当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内部审查、法制机构审核等工作。
未经充分协调、论证,方案不成熟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县长办公会议不予审议。
第八条 会议议题内容中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职责的,牵头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意见。
第九条 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务科根据县长要求及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议议题安排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材料
第十条 汇报单位应当按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材料。主要包括:
1.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文件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发文建议等。
2.审议事项的文本,如方案、计划、通知、协议等。
第十一条 会议文件内容要简洁务实、文字精练。汇报稿字数控制在1200字以内,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左右,会议文件要按统一格式印刷。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汇报部门应当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会务科报送汇报材料及相关列席单位名单。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时间和地点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务科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应当由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委托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本单位意见,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但原则上不再发表会前已协调一致的意见,发表意见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应当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议结束后,县政府办公室会务科应当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纪要,按程序报批,经县长审定后印发。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县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专题会议,提升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县政府重大决策有效落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县政府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或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参加人员为议题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研究处理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分管领域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3.研究落实县长安排的具体事项;
4.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六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相关科室具体承办。
第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结束后,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纪要,按程序报批,由县长、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以县政府办公室纪要形式印发。
第八条 纪要既要据实记录,又要言简意赅、准确表述。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九条 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