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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649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 题 词: |
标 题:举案说法|电工外出帮朋友修电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2-02 |
案情
电工冯某受工友王某委托,在工作之余,与王某一同外出帮王某的朋友修电器,返回单位途中摔伤,在家卧床两个月。后冯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未被认定为工伤。冯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冯某认为,其在工作时间,与王某一同外出干活受伤,应该算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调查,冯某与王某离开单位时未请假,且并非因为公事,属于私自外出干活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