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市监综执罚字〔2022〕124号

当事人: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429************

住所(住址):武乡县迎宾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04**19**********

联系电话:13*********

联系地址:武乡县迎宾街13号

有效期限:1981年11月20日至2038年7月31日

经营范围:日用杂品批零、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长治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供水供电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集中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武市监价监发〔2022〕28号文件要求。2022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开展的物业收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文件依据、查看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电费收款收据、山西省电力公司电费收费票据以及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收取租赁用电户的收款收据发现: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涉嫌超标准收取商户商业用电户电费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3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对所管理的市场主要收费项目有:商户转供电电费。

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规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30日期间,向搭接在电力公司每月直接抄表开票收费的一个总表上的46户商户以每度均价电0.85元-0.95元的价格售电。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0〕537号精神:“转供电主体对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其他终端用户,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加合理消耗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消耗率不得超过10%”。经检查计算,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应向接受其转供电服务的商户收取0.73元/度的电费,而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以每度电0.85元、0.95元收取电费,每度电多收价款0.12-0.22元。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30日共计多收商户电费32086元。

以上共计违规收费总额:32086元。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人身份、合法经营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局具有管辖权。

2、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法人的询问笔录一份、提供的退款统计表、退款签名表一份。

3、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共超收租房用户的电费金额合计32086元的计算汇总表。

4、提取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电费收费收据及明细、武乡县电力公司开具的发票、项目明细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行为,构成了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考虑到该单位在检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发现问题立即开展自纠,更正收费价格,积极配合退还多收价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长治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2年9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武市监综执告〔2022〕124号),当事人当场予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山西省武乡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农产日杂公司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32086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缴纳。(代收机构名称:武乡县农村商业银行,地址:武乡县红星大道西1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