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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0233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涌泉乡人民政府 | 主 题 词:行政执法 |
标 题:涌泉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1-08 |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为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基本原则,以推进行政执法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着力点,坚持问题导向,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改善执法服务,保障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执法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实施,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乡人民政府乡长贾宝同志任组长,副乡长魏晓勇同志为常务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任务
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依据、权限、程序、结果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内容。
2.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3.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机构的简介、职责及内设科室的执法职责和范围;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3)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依据;
(4)行政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执法事项及依据;
(5)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程序及流程图;
(6)行政执法结果;
(7)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8)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9)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10)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名单及照片;
(11)公示公告栏,公示执法监督监测、抽检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公告等信息;
(12)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13)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4.行政执法公示主要方式:
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等。
5.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在网站上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6.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7.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8.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乡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9.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乡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2.乡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4.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5.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6.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山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7.通过山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8.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9.乡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专门人员存储。
10.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资料建议修改为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11.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1)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2)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3)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12.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13.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14.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15.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16.乡综合执法大队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17.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18.乡综合执法大队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19.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1)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4)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5)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6)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征收决定。
2.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3)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6)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7)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3. 法制部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部门深入调查取证。
4. 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初审意见。
(1)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由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承办部门会同法规部门审理;
(2)对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承办部门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5. 承办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部门复核;法制部门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6. 承办部门接到案件初审材料后,及时组织案审,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初审意见,案件审理记录,案卷材料交由法制部门审核,呈主要负责人签发。
7.承办部门根据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8.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 承办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涌泉乡人民政府
202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