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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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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自然资源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从轻处罚清单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日期2026-06-10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从轻处罚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责任部门
1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尚未破坏种植条件,经责令,已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2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经责令,在限期内完成土地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3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经责令,已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4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拒绝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能够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5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经责令后及时改正,在限期内积极履行现场指界义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轻微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责任部门
1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尚未破坏种植条件,经责令,已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2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经责令,在限期内完成土地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3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经责令,已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4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拒绝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能够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5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经责令后及时改正,在限期内积极履行现场指界义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责任部门
1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在立案前主动拆除全部违法建(构)筑物,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占地,且主动指认胁迫人;3.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4.配合查处有重大立功表现;5.所占土地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如学校、卫生所),且已补办手续或正在积极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以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三)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四)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裁量幅度:1.仅责令改正:对于主动拆除全部违建并恢复土地原状的,仅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免除罚款;2.免于没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没收的建筑物,如当事人积极配合且已补办手续,可免于没收,转为罚款。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