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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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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武乡县林业局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6-06-10

武乡县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一、盗伐林木案件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1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实施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盗伐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立木蓄积不足1立方米;幼树不足40株;数量虽未分别达到前两项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林木价值不足4000元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较轻 盗伐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立木蓄积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②幼树40株以上不足80株;③数量虽未分别达到前两项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④林木价值4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盗伐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不足3立方米;②幼树80株以上不足120株;③数量虽未分别达到前两项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④林木价值8000元以上不足12000元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盗伐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立木蓄积3立方米以上不足4立方米;②幼树120株以上不足160株;③数量虽未分别达到前两项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④林木价值12000元以上不足16000元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立木蓄积4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②幼树160株以上不足200株;③数量虽未分别达到前两项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④林木价值16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盗伐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①立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②幼树200株以上;③数量虽未分别达到前两项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④林木价值20000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十倍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2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滥伐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立木蓄积不足5立方米;②幼树不足250株;③数量虽未分别达到前两项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④林木价值不足12500元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较轻 滥伐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立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不足12立方米;②幼树250株以上不足600株;③数量虽未分别达到前两项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④林木价值125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滥伐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立木蓄积12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②幼树600株以上不足1000株;③数量虽未分别达到前两项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④林木价值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滥伐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①立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②幼树1000株以上;③数量虽未分别达到前两项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④林木价值50000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三、毁坏林木、林地案件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3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罚:
(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土、采石、采砂等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毁坏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毁坏公益林立木蓄积不足0.5立方米;②幼树不足50株。③商品林立木蓄积不足1立方米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毁坏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毁坏公益林立木蓄积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②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株;③商品林立木蓄积1立方米以上不足3立方米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毁坏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毁坏公益林立木蓄积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②幼树100株以上不足200株;③商品林立木蓄积3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毁坏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毁坏公益林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商品林立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②幼树200株以上;③商品林立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同一违法主体二年内2次以上毁坏林木或者毁坏林木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较轻 毁坏林地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毁坏公益林林地,面积不足1亩;②毁坏商品林地面积不足2亩;③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一般 毁坏林地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毁坏公益林林地,面积1亩以上不足3亩;②毁坏商品林地面积2亩以上不足6亩;③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④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林地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毁坏林地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毁坏公益林林地,面积3亩以上不足5亩;②毁坏商品林地面积6亩以上不足10亩;③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④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林地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司法鉴定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严重毁坏面积不足不构成犯罪的及毁坏林地涉嫌犯罪,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
4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罚:
(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第十一条  林地、草地使用权人以及牲畜所有人、饲养人应当遵守禁牧、轮牧、休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载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载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林地、草地使用权人或者牲畜所有人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饲养人和牲畜所有人不一致的,同时对饲养人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罚款。
毁坏幼树不足5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较轻 毁坏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树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一般 毁坏幼树10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树三倍的树木。
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5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罚:
(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擅自将公益林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不足1亩;②擅自将商品林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不足2亩;③擅自改变公益林地、商品林地为非林地面积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擅自将公益林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不足3亩;②擅自将商品林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2亩以上不足6亩;③擅自改变公益林地、商品林地为非林地面积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④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本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擅自将公益林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上不足5亩;②擅自将商品林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6亩以上不足10亩;③擅自改变公益林地、商品林地为非林地面积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④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本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司法鉴定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严重毁坏面积不足不构成犯罪的及毁坏林地涉嫌犯罪,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
五、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案件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6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罚:
(五)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林木立木蓄积不足5立方米;②幼树不足250株;③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④林木价值不足125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一倍的罚款。
一般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林木立木蓄积5立方米不足15立方米;②幼树250株以上不足750株;③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④林木价值12500元以上不足375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林木立木蓄积15立方米不足20立方米;②幼树750株以上不足1000株;③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④林木价值375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的价款三倍的罚款。
六、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件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7 对非法转让草原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不足6亩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6亩以上不足14亩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14亩以上不足20亩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20亩以上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8 对非法使用草原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不足5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不足3亩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5亩以上不足10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在3亩以上不足5亩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0 亩以上不足15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在5亩以上不足7亩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九倍以上十一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5亩以上不足
20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在7亩以上不足10亩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一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在10亩以上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二倍的罚款。
9 对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不足5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不足3亩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3亩以上不足5亩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0 亩以上不足15 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5亩以上不足7亩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5亩以上不足20 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7亩以上不足10亩的,或涉嫌犯罪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二倍的罚款。
10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非法开垦草原不足5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数量不足3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开垦草原5亩以上不足15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数量在3亩以上不足7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开垦草原超过15亩以上不足20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数量在7亩以上不足10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开垦草原超过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数量在10亩以上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11 对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不足5亩的,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因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数量3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上不足15亩的,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因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数量在3亩以上不足7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15亩以上不足20亩的,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因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数量在7亩以上不足10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因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数量在10亩以上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12 对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不足10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不足5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5亩以上不足10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10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13 对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不足5亩,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不足5亩,且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上不足15亩,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因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上不足15亩,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因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下,且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15亩以上不足20亩,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因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上不足10亩,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15亩以上不足20亩,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因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上不足10亩,且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20亩以上,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因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10亩以上,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十二倍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20亩以上,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因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10亩以上,且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14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严重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林业行政处罚的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十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15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较轻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猎获物且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猎获物且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猎获物且价值在二万元以上,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林业行政处罚的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十倍的罚款。
16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按照基准25“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17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较重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交易、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交易、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十倍的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2)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较重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或猎获物价值不足两千元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严重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两千元以上,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林业行政处罚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较重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或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狩猎证,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严重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林业行政处罚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十倍的罚款。
18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较轻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猎获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猎获物价值五万元以上,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林业行政处罚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的罚款。
八、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19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经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引发森林火情,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十六万元以上十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施爆破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九、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律法规案件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20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经济价值不足一万元;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经济价值经济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经济价值在五万元以上;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违法所得的在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