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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6509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广志东升便民蔬果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3-05-09

武乡县广志东升便民蔬果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市监洪罚字〔202319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武乡县广志东升便民蔬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29MA0J4E****,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东升,男,59岁,汉族,武乡县洪水镇曹家庄村人,身份证号:14042919641026****,现住址:山西省武乡县洪水镇曹家庄村011号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武乡县广志东升便民蔬果超市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花椒粉,净含量30g,生产厂家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玉林调味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0701,保质期24个月,共2袋,已超过保质期。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将涉案物品扣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2023年3月9日我局决定对其进行立案,由王鹏、郭跃飞两名同志负责调查。经查,据当事人王东升陈述不知道货架上这种商品已过期,花椒粉购进于2021年1月份,购进时索要过进货票据,但现在票据丢失无法提供,未建立销货台账。现已查明: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武市监洪罚告〔2023〕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三、证据材料

12023年3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3月10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实的确认

3经营者王东升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武乡县广志东升便民蔬果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五、处罚及自由裁量依据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由于该店没有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决定责令武乡县广志东升便民蔬果超市(王东升)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过期食品;

二、处以罚款2000元。

武乡县广志东升便民蔬果超市(王东升)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山西省非税网上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4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