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武乡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法行政>行政处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6509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5-05 |
| 发文机关: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德忠百货商店无证经营食品案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5-05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市监洪罚字〔2023〕3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武乡县德忠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29MA0JQ****,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德忠,男,62岁,汉族,武乡县洪水镇半坡村人,身份证号:14042919611018****,现住址:武乡县洪水镇广志村。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3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武乡县德忠百货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开门营业,店内面积约25平方米。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前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持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该店依然无法提供《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小经营店应当自开办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之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3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鹏、郭跃飞为办案人员。经查,据张德忠陈述,因疫情影响生意不好,不常开门,也没有及时办理备案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后又因家中有事外出几天给耽误了。该店没有登记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现已查明:该店涉嫌无证从事小食品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3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武市监洪罚告〔2023〕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三、证据材料
1、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2、武市监洪责改〔2023〕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2023年3月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事实的确认。
4、经营者张德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武乡县德忠百货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小经营店应当自开办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之规定。
五、处罚及自由裁量依据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由于该店开业后没有建立购销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武乡德忠百货商店(张德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元。
武乡德忠百货商店(张德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山西省非税网上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4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 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