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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6786 | |
发文字号:武市监洪罚字〔2022〕90号 | 发文时间:2022-09-07 |
发文机关: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 题 词: |
标 题:洪水深海鱼火锅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2-09-07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市监洪罚字〔2022〕9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武乡县洪水深海鱼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29MA0L5R****,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海东,男,41岁,汉族,身份证号:14042919**********,现住址:武乡县贾豁乡**********。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2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武乡县洪水深海鱼火锅店检查时,在该店食品加工场所调味品摆放区发现两罐百味佳牌豪天九宝鸡粉调味料,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191213,保质期18个月,其中一罐未开封,另一罐剩余650克。经电话报请局领导批准,将涉案物品扣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2022年7月8日我局决定对其进行立案,由王鹏、秦鹏程两名同志负责调查。经查,该店日常经营及厨房食品加工事务主要由服务员张丽平负责,张丽平知道该鸡粉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该店无法提供该鸡粉的购进票据。现已查明:该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2年7月28号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武市监洪罚告〔2022〕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三、证据材料
1、2022年7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2022年7月13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该店负责人、食品加工负责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3、经营者李海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武乡县洪水深海鱼火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五、处罚及自由裁量依据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局决定对武乡县洪水深海鱼火锅店(李海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原料;
二、处以罚款3000元。
武乡县洪水深海鱼火锅店(李海东)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武乡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8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