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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38892
发文字号武市监洪罚字【2022】53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中村书娥商店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2-06-23

武乡县中村书娥商店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市监洪罚字〔2022〕5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武乡县中村书娥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40429********,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韩书娥,女,52岁,汉族,武乡县洪水镇中村人,身份证号:140429**********6X,现住址:武乡县洪水镇***号。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2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洪水中村书娥商店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4月29日前将所售商品全部按规定明码标价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2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2022年5月6日我局决定对其进行立案,由李鹏、秦鹏程两名同志负责调查。经调查,该店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该店未建立购销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已查明:该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武市监洪罚告【202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三、证据材料

1、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5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两次检查销售商品均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2、武市监洪责改【2022】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2022年5月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的确认。

4、经营者韩书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武乡县中村书娥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

五、处罚及自由裁量依据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购销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案情综合考量,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本局决定对武乡县中村书娥商店(韩书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1000元。

武乡县中村书娥商店(韩书娥)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武乡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