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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38889
发文字号武市监洪罚字【2022】52号 发文时间2022-06-23
发文机关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新村永泰小卖部无证经营食品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2-06-23

武乡县新村永泰小卖部无证经营食品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市监洪罚字〔2022〕5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武乡县新村永泰小卖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29*******,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梁永泰,男,48岁,汉族,武乡县洪水镇新村人,身份证号:140429********,现住址:武乡县洪水镇***号。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2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新村永泰小卖部时,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前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持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2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依然无法提供《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小经营店应当自开办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之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2022年4月26日我局决定对其进行立案,由李鹏、秦鹏程两名同志负责调查。据梁永泰陈述,因疫情影响生意不好,该店去年11月至今年4月一直关停未营业,4月13日才打扫卫生准备重新营业。最近家里都忙着耕种,抽不开时间,没有及时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刚开门顾客不多,没有登记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现已查明:该店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2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武市监洪罚告【2022】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三、证据材料

1、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2、武市监洪责改【2022】1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2022年4月2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事实的确认。

4、经营者梁永泰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武乡县新村永泰小卖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小经营店应当自开办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之规定。

五、处罚及自由裁量依据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由于该店开业后没有建立购销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决定对武乡县新村永泰小卖部(梁永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500元。

武乡县新村永泰小卖部(梁永泰)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武乡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