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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1236931-5/2021-07944 | |
发文字号:武市监洪罚字【2021】22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 题 词: |
标 题:武乡县墨镫卫生院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1-11-04 |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武乡县墨镫卫生院,医疗机构许可证:*************,负责人:李强,男,汉族,武乡县丰州镇人,身份证号:14042919**********。现住址武乡县丰州镇红旗路。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1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武乡县墨镫卫生院进行检查,检查时该院药房开门经营,药品陈列柜上陈列有销售的药品,但药品均未明码标价。现场检查中,该院工作人员暴成亮在场,执法人员要求该卫生院负责药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提供药品的购进和销售记录,该管理人员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武市监洪责改【2021】12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卫生院立即对销售的药品进行明码标价,同时下发了武市监洪责改【2021】1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卫生院在2021年7月5日前必须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和销售记录。
2021年6月30日我局决定对其立案,由李小瑞、田俊飞两名同志负责调查。该院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由于现场检查时该卫生院无法提供药品购进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已查明:当事人武乡县墨镫卫生院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武市监洪罚告字【2021】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三、证据材料
1、2021年6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的基本情况。
2、2021年6月30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行为的确认。
3、武市监洪责改字【2021】120号、武市监洪责改字【2021】1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履行了法定职责。
4、该院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5、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药品经营场所内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6、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案件性质:
武乡县墨镫卫生院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
五、处罚及自由裁量依据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由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购进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认识较深,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武乡县墨镫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对销售的药品明码标价;
二、处以罚款1500元。
武乡县墨镫卫生院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武乡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乡县人民政府或者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7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