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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52013 | |
发文字号:武政发〔2024〕29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 题 词: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12-02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力推进《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长治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长安发〔2024〕34号)和《武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武政发〔2024〕1号)落实,深刻汲取各类煤矿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紧盯“关键少数”。煤矿主体企业、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下同)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挂牌责任人等每月到所属煤矿检查安全工作次数不得少于3次。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分管矿长及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煤矿监管专员、驻矿协管员要监督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每周统计上报。
(二)加强风险预判。实施瓦斯、水、火、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区域治理、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综合治理,积极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综合措施,加强风险预判,做好事前预防。煤矿要严格执行矿工班组日预判、煤矿周预判,县级监管部门月预判,认真分析辨识评估,建立“一矿一册”台账。煤矿在遇到构造带、老空区、巷道贯通、搬家倒面等变化环节时,要深入研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现场管理到位。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负责人要熟知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在地面建筑布局、选材以及固定消防设施设置上要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定期对已有的设施设备开展维护保养并登记造册,确保各项设施功能完整好用。
(三)全力排查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相关领导、科室、区(队)人员开展一次全系统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重大安全风险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分管矿领导每半月至少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一次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重大安全风险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各煤矿每半年开展一次“体检式”精查。针对以上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应急部门。每次排查前要制定具体的排查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对检查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严格按照高质量整改“五步工作法”(隐患描述、原因分析、追责问责、即时整改、源头治理)要求进行整改,实现源头治理,闭环管理。
煤矿在集中隐患排查前要通知县应急局煤矿安全生产挂牌包保责任人、本矿监管专员和驻矿协管员全程参与矿长组织的隐患排查,分管矿领导组织的隐患排查由本矿监管专员和驻矿协管员全程参与。
(四)注重素质提升。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配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五职矿长必须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通风、矿建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中专以上矿山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位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的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后,方可独立工作。县应急局要对煤矿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学历、从业经历、培训时间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进行日常执法检查。
(五)强化灾害治理。煤矿企业要以灾害普查、安全投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系统优化、工程质量、程序标准、责任落实等方面,完善规章制度措施,查清隐蔽致灾因素,严格落实治理措施。2024年底前,要在前期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 22—2024)进行查漏补缺,查清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对于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在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每年复工复产前要组织对本年度采掘范围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报县应急局备案。
(六)增加安全投入。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既要保证井下安全防护到位又要保证地面建筑消防设施应设尽设,要健全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文件要求,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照吨煤不少于50元提取;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按照吨煤不少于30元;其他井工矿按照吨煤不少于15元提取。要做到足额提取、专款专用、逐年增长,县应急部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七)落实警示教育。煤矿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警钟长鸣,观看“黑色三分钟、生死一瞬间”警示教育系列,将17部培训视频、137个事故案例完整观看,不漏一个案例。省外发生较大事故、省内发生一般事故煤矿要及时通报事故,五职矿长和五科人员要围绕事故,对照本矿情况深入剖析,开展警示教育。
(八)组织应急演练。煤矿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个预案周期内(3年)要对所有预案按照煤矿制定的年度演练计划进行演练,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每次演练都要通知县应急局煤矿安全生产挂牌包保责任人和煤矿的监管专员和驻矿协管员全程参与,确保演练的真实效果。煤矿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预案演练,每年度应全部覆盖“三堂一舍”区域。每年要针对所属建筑结构、功能以及重点部位变动情况修订一次消防预案并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九)提高举报奖励。煤矿企业要在井口、工业广场等醒目位置悬挂举报奖励公告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经受理,举报核实的按照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予以兑现。对于所举报隐患特别重大经查实的,最高可奖励2万元。
(十)推进突击检查。县应急局成立两个突击检查组,抽调省、市专家库等专家,采取“四不两直”、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方式,奔着具体问题去,直插现场深入开展排查整治,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持续压实部门监管责任
为了进一步压紧压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县安委办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汇报,学习贯彻党的安全方针政策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负责落实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二)能源部门: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同时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登记公告管理等工作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三)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打击盗采煤炭资源、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受理并查处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的煤矿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四)公安部门:组织开展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专项检查情况,依法严格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及严厉打击相关涉爆违法犯罪等情况;配合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及瞒报事故核查等工作情况。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的煤矿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五)住建部门:配合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联合惩戒情况;负责施工行为管控,住建局按审管备忘录要求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六)行政审批部门:配合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矿山企业地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七)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煤矿建设项目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和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煤矿进行监督管理。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八)消防救援部门:对矿山企业地面食堂、澡堂、会堂、办公楼、职工宿舍等附属构筑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九)电力部门:监测停产停建矿山用电情况,接到县安委办移送的煤矿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按照规定程序中(终)止或者限制供电,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地面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三、从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产煤乡镇对辖区内的煤矿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属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抓好“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乡镇党委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至少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要主动配合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
(一)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进行检查,相关证照到期前提醒企业更换,如发现所在辖区域内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培训方式单一,内容陈旧,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较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从业人员学历证书造假;组织的培训考试走过场、不严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在监管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知会监管部门。
(三)协助消防等部门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督促煤矿每月对办公楼、联建楼、矿灯房、构筑物、选煤厂、机修厂、变电所及“三堂一舍”(食堂、澡堂、会堂、宿舍)等所有场所关键部位的用电、用火、用气等容易引发火灾的突出风险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各有关单位、各煤矿要围绕“三个文件”规定,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提升我县本质安全水平。
武乡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