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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8284 | |
| 发文字号:武政发〔2022〕23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温厂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2-09-13 |
武乡县保温厂片区建筑建于上世纪70年代,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县城整体面貌和总体规划。为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着力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有效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保温厂片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武乡县保温材料厂、武乡县薪得莱综合加工厂。
三、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人武乡县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受征收部门委托的改造涉及单位。
四、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武乡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六、签约及搬迁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后规定时限60日内。
七、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包含补偿协议规定的内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武乡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