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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24195 | |
| 发文字号:武政发〔2022〕6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2-04-28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1〕48号)精神,经3月22日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县落实衔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省政府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市级的2项审批事项和县级的11项审批事项,涉及部门要结合我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情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涉及事项调整部门的权责清单,要按照《武乡县行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同步进行调整,做好政务公开。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和督促落实,确保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1.县政府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7项)
2.县政府落实省政府下放至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2项)
3.县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11项)
武乡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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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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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7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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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 类型 |
设定依据 |
原审批 部门 |
落实举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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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八条 |
省工信厅 |
取消后: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监管,核实新建、扩建、改建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和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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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量限额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 |
省林草局 |
取消后: 县林业局要严格执行限额规定,对狩猎行为的实施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超物种、超数量、超范围、违法使用猎捕工具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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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草类、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取消后: 1.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进出口农作物种质资源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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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作业完毕遗留物清除效果验收认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
省交通厅 |
取消后: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省、市交通运输部门业务对接,并按照工作要求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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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船员培训机构许可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 |
省交通厅 |
取消(调整为内部行政工作)后: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省、市交通运输部门业务对接,并按照工作要求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取消(调整为内部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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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省交通厅 |
取消(调整为内部行政工作)后: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省、市交通运输部门业务对接,并按照工作要求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取消(调整为内部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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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省卫健委 |
取消(改为备案)后: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6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取消(改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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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名称 |
原审批 部门 |
权力 类型 |
设定依据 |
承接部门 |
落实举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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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广告审查 |
省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医疗 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八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1.审批部门履行《医疗广告审查》审批职责,审批通过后,及时公示并通知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履行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①做好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对刊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查处;②对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及时通知医疗广告审查机关按规定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③做好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工作,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及时移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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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省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1.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生产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通报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件。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 2.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消毒产品抽查工作。 |
附件2:
县政府落实省政府下放至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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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广告审查 |
省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医疗 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八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1.审批部门履行《医疗广告审查》审批职责,审批通过后,及时公示并通知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履行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①做好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对刊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查处;②对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及时通知医疗广告审查机关按规定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③做好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工作,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及时移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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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省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1.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生产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通报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件。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 2.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消毒产品抽查工作。 |
附件3:
县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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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审批 部门 |
权力 类型 |
设定依据 |
承接 部门 |
承接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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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开展人员培训,确保承接到位; 2.县农业农村局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时重点对仪器设备完整性、检验场所安全性、有关数据处理和保存合规性等进行检查; 3.县农业农村局要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对检验单位定期开展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能力验证; 4.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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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第四条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开展人员培训,确保承接到位; 2.县农业农村局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时重点对仪器设备完整性、检验场所安全性、有关数据处理和保存合规性等进行检查; 3.县农业农村局要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对检验单位定期开展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能力验证; 4.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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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药广告审批 |
省农业 农村厅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开展人员培训,确保承接到位; 2.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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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药经营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 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2号)第四条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开展人员培训,确保承接到位; 2.县农业农村局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行业检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4.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业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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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开展人员培训,确保承接到位; 2.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县农业农村局要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 4.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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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开展人员培训,确保承接到位; 2.县农业农村局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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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免疫生物制品)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开展业务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 2.县农业农村局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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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渔业船舶登记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开展人员培训,确保承接到位; 2.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3.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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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 农村厅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第十一条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开展人员培训,确保承接到位; 2.县农业农村局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行业检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4.县农业农村局要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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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
省农业 农村厅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开展人员培训,确保承接到位。同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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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
省农业 农村厅 |
行政 许可 |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四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开展人员培训,确保承接到位。同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