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武乡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文件公开>政府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 引 号:01236931-5/2021-06436 | |
| 发文字号:武政发〔2021〕26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禁煤区的通告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1-10-25 |
为减少燃煤散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对县城空气质量影响,努力创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武政办发〔2021〕30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调整县城禁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为县城建成区,东至太长高速高架桥,南至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运煤铁路专线,西至县人民武装部,北至丰州镇城关村已完成城中村改造区域。禁煤区不包括武乡县和信工业园区。
二、禁煤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流动摊点和居民住户日常炊事、取暖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
三、禁煤区内全面禁止经营、运输、使用燃煤,各类涉煤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必须停止生产和经营行为,将生产、经营场地迁移至禁煤区域以外。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煤区范围内储存、囤积燃煤,现有储煤由县能源局和丰州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收储。
五、县政府组织能源、住建、交警、市监、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和丰州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禁煤区域内违规运输、经营、使用燃煤行为进行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煤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生态环境局武乡分局审批,同时所涉运煤车辆需到县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经营、运输、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武乡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