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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3823 | |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5〕1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 题 词: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政府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3-0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武乡县政府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月19日县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县政府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山西省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局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等进行评价和审核的管理行为。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结算审核等工作。
县财政局出具的预算评审结论和认定的结算评审报告,是实施招标或政府采购、拨付项目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涉及政府投资评审的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互联互通,有效保障评审服务全程贯通、信息实时共享、资料及时推送、工作高效运转。
第四条 政府投资评审原则上按照先预算评审、 再结算评审的程序实施,有效发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作用。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专业规范、精打细算、优质高效、廉洁奉公。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政府投资评审制度,管理和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业务;
(二)按程序完成武乡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评审服务机构入围工作;
(三)协调解决影响投资评审工作进展的突出问题;
(四)审核并出具预算评审结论和结算评审报告;
(五)加强评审监督,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第七条 评审组织机构(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和会计监督股)是为项目建设和财政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选取服务机构、积极组织完成评审任务;
(二)自觉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廉政监督。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投资造价管理和预算执行 的责任主体,在政府投资评审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履行投资造价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建设投资管理规定,及时规范完整收集整理工程项目相关资料。
(二)及时提请县财政局开展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应在招标或政府采购之前按管理要求提请,竣工结算评审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提请。
(三)积极配合政府投资评审工作。按要求报送评审所需资料和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认真核实收到的初审意见书,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时书面反馈意见。
(四)其他按规定需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具体范围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总额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总额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评审包括建设项目工程费用的预算评审、 竣工结算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组织机构按第十九条规定确定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评审相关资料;
(二) 评审组织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判定项目是否具备送审条件;
(三)评审组织机构对具备送审条件的项目,选取并委托服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四)服务机构完成初审后,形成初审意见书,反馈给评审组织机构。评审组织机构及时将初审意见书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
(五)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初审意见书后,在 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六)评审组织机构协同各方进行核对,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服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七)县财政局依据服务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出具预算评审结论和认定的结算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需提供资料清单:
(一)预算评审提供资料清单: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
2.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资料。
(二)结算评审提供资料清单: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
2.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招投标情况报告资料、中标通知书;
3.施竣工资料:竣工图(竣工图章及甲方、乙方、监理方逐页盖章签字)、施工合同、变更签证(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变更资料需有设计院盖章)、工程竣工资料(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材料检验报告等汇编的成套资料)、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4.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投标文件、结算书和竣工图及其电子版。
第十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评审所需资料。
第十七条 预算评审时限为:自资料送达齐全具备评审条件之日起到形成初审意见书环节,投资额在3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投资额在300-1000万元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县委、县政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特定项目,严格按时限要求评审。
结算评审时限为:自资料送达齐全具备评审条件之日起到形成初审意见书环节,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入围。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建立武乡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服务机构入围名单。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选取与确定
(一)服务费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评审项目,评审组织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10号令《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规定,在武乡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服务机构入围名单中,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服务机构,按要求完成评审工作。
(二)预估服务费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评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确定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入围政府投资评审框架协议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专人负责政府投资评审业务;
(二)具有完成项目评审业务的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具备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及违规执业行为,在社会上享有较好的声誉;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评审工作,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
(五)按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委托评审要求
(一)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模,确定2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提供评审服务,服务过程中不得变更承诺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确需变更,不得影响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服务机构承办人员应认真检查委托方提供的评审资料,对评审资料不合格、不齐全或需增补评审相关资料的,应当日向评审组织机构书面报告,由评审组织机构向建设单位反馈并要求补充完善资料。
(三)服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评审质量内控制度,采取初审、复审、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三级审查责任制度。
(四)服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遇到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需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反映,不得自作主张处理,对存在疑问的地方,应深入现场勘查复核,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合理、合法、合规、准确。
(五)认真保管评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和记录评审情况,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审核完成后应将送审资料完整地归还给评审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开展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服务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审核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个人;
(三)服务机构及其参审人员不得与被审核单位私下联系,串通舞弊,弄虚作假;
(四)服务机构的参审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或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服务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对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服务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七)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审质量要求和工作时限完成评审事项;
(八)已承担建设单位项目的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等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预算评审和结算审核。
第二十三条 采用框架协议选取的服务机构,评审服务费执行《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服务收费的通知》(晋建价协字〔2014〕8号)规定,结合入围报价折扣率计算,单个项目折扣后服务费应在30万以下;属于单项采购的服务项目,评审服务费按中标金额计算。服务费用年终支付。
第六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四条 评审服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承担。服务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乡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武财监〔2018〕2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