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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45307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4〕27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10-08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县直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安排,围绕“三个示范县”建设,理顺建筑垃圾管理机制,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严格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切实解决乱堆乱倒、偷排偷倒等环境卫生问题。在此基础上,拓展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渠道,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消纳场建设,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职责分工

(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登记、处置登记,对建筑垃圾运输途中抛撒扬尘、污染路面、违规倾倒等行为进行查处,牵头推进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管理和建筑垃圾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武乡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车辆尾气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对建筑垃圾处置中产生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县交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超载、超速、超高、闯红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遮挡号牌、私自改造车型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运输车辆行驶路线、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准。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未办理营运证的车辆进行查处。

(五)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地内部渣土扬尘、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未配置车辆清洗设备等行为的管理工作。规范施工现场净车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强源头监管。

(六)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工地的现场管理工作,源头管控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施工现场净车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城管、公安、交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设定“专岗专人、专人专责”,同时根据建筑垃圾运输状况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整治工作机制,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带泥上路、抛撒扬尘、超载超速、遮挡号牌、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县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管理工作。

三、建筑垃圾运输准入管理

(一)规范运输车辆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纳入建筑垃圾智能监管平台。

(二)推行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

工程类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场所;

(3)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4)具备一定数量、核载质量的运输车辆;

(5)具备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符合本方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运输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登记条件的,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对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及其车辆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已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登记造册,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名录,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建筑垃圾运输登记备案制度

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办建筑垃圾单车《登记备案证》。其中,工程类建筑垃圾申办《建筑垃圾登记备案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等);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3)提供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协议;

(4)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零星建筑垃圾,申办《建筑垃圾登记备案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零星建筑垃圾准运证申请表》,注明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等;

(2)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准入资质的运输公司派出的车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周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登记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工作任务及措施

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黄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一)县城任何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须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登记备案手续。渣土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资质审查,未经登记备案的车辆不得在本县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二)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建筑垃圾登记备案证》属“一车一证”,禁止出租、转让、出借、伪造、涂改,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逐步推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工地、运输到末端处置环节全过程监管,运输期间严格按照核准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做到密闭运输,严禁遗、撒、滴、漏以及超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四)承运建筑垃圾(渣土)的公司和个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并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备案;严禁无运输资质和未备案的单位和个人私自承运、偷运建筑垃圾和工程土方。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轮干净、严禁带泥上路,对违反者,责令改正并从重处罚。

(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规范运输相关规定,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实行袋装化收集,委托有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和车辆及时清运。

(六)临街(路)装饰装修商户必须采取临时围挡措施,及时清运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街(路)两侧,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联合交管部门,严厉打击“黑车”(未经备案核准的企业或个人)非法运输,施工企业、物业企业、装饰装修业主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和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八)对拒绝、妨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运输监管。要加快推进智能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将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设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共享等方式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中间收运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确保全程可溯、责任可诉。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逐步淘汰在用的高污染排放车辆。建立并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

(二)强化联合执法。城管执法部门会同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未备案运输、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

(三)严明纪律规矩。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中推诿拖拉、不负责任的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对工作中设置障碍、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解读: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