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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3〕39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 题 词: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11-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武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乡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
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武乡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以武乡县总体规划为指引,根据气象台站类别和承担的各类气象探测任务,提出相应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气象台站周围地形特征、用地情况,明确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明确气象站周边地区的建设管控要求,实现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有效保护,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气象探测成果的科学性,巩固国防事业,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规划编制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准绳,按照《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的要求,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促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3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4.4 《山西省气象条例》。
4.5 《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第五条 规划编制原则
统筹规划、预防保护的原则,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城市建设和气象事业同步发展;分类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及保护要求;兼顾当前与长远需求的原则,立足于当前发展需要以及未来的长远考虑,应确保气象站站址保持稳定不变。
第六条 规划年限、范围
城市规划年限:2021—2035年;
城市规划范围:整个武乡县区域;
专项规划年限:2023—2053年;
专项规划范围:武乡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第七条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区。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规划对象和目的
9.1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武乡县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武乡国家基本气象站。
9.2 根据武乡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9.3 为保护武乡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9.4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9.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10.1 国家基本气象站和自动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2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3 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10.4 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
11.1 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11.2 国家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执行。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执行。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武乡县现状及武乡国家基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观测场外围1000米为核心保护区,观测场外围1000—3000米地区为一般保护区。具体保护范围见附图。
第十三条 核心保护区范围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三线: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3.1 本体范围
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作物。
(1)界线划定
武乡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25m×25m范围。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武乡县县城总体规划图上。
13.2 建设保护范围
(1)界线划定
根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50米。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②不再修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
③观测场围栏四周50米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植物。
13.3 建设控制地带
(1)界线划定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原则确定规划武乡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50米—1000米空间范围内。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与铁路路基距离大于200米;
②与公路路基距离大于50米;
③与大型水体距离大于100米;
④核心区范围内障碍物高度应小于距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的1/10。
第十四条 一般保护区范围和泛保护区范围内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加以控制。
14.1 建(构)筑等障碍物高度应满足附表中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标准。
14.2 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14.3 酸雨观测站周边2000米范围内,不得有空气污染源,如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源体。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武乡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在武乡县域图上标注。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应当报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移动武乡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放牧等活动;
(三)擅自占用依法设置的气象无线电台站工作频率,干扰气象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热源、电磁干扰源、污染源、辐射源等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专项规划确定范围内的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对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造成影响。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负责制订台站周边气象探测环境的控制标准,规划部门负责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划的具体标准规划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由于新建探测设施而导致保护要求变化时,须及时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后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武乡县气象局编制,并报武乡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2.武乡国家基本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观测场位置图
3.武乡国家基本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保护区划分图
4.武乡国家基本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核心保护区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附件1
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
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
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目名称 |
国家基本气象站 |
太阳辐射和日照等 |
与障碍物距离 |
≥障碍物高度的10倍 |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一切感应面。 |
与铁路路基距离 |
>200米 | |
与公路路基距离 |
>50米 | |
与大型水体距离 |
>100米 | |
与作物、树木距离 |
观测场四周5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 |
生态与农业气象监测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
说明:
1.“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2.“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高度的比值。
3.“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