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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4060 | |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3〕22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 题 词: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8-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武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乡县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县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乡县附属绿地的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附属绿地包括本县居住区(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审批、批后监管和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区内单位和居住区规划施工审批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县园林环卫中心负责附属绿地评优评先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附属绿地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附属绿地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园林环卫中心负责对建成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省、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各单位和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提高绿化建管水平和档次。
第六条县园林环卫中心对附属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附属绿地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园林环卫中心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无专业管护队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产权单位的附属绿地,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管护,应按照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服务费。
第八条 附属绿地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及时向县园林环卫中心报告,并及时做好消杀、除治工作。
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附属绿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 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部队驻地等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 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五)城市新建改建附属绿地应严格选用乡土适生树种,乔木、灌木占绿化种植用地面积的比率不得低于60%,乔木胸径一般不得大于12厘米。
(六)对在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中绿化面积不达标的,应根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实行异地补建。
异地补建工程造价由少建绿地面积的土地价值和绿化工程造价组成,土地价值按照土地评估价或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地价进行核算,绿化工程造价参照该项目绿化工程合同价。
异地补建的绿化设计方案及地点由县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能够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对于不具备条件或异地补建规模较小的,可由县行政审批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异地补建工程费设专户管理。绿地建成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园林环卫中心管护。
第十条 附属绿地建设
(一) 方案审查。建设工程申报规划许可前,须经县园林环卫中心或聘请绿化专家审查配套专项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
(二) 批后监管。经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县园林环卫中心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批后管理:
1.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达不到相关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如确需变更绿地用途的须向县园林环卫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2.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县园林环卫中心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须征询县园林环卫中心意见。
4.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竣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县园林环卫中心参与绿化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应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进行严格把关,对未按照技术审查把关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施工或未达标的附属绿化工程,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 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 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 公示牌应当竖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 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二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县园林环卫中心应当定期会同城市管理、社区、小区物业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大对附属绿地绿化的巡查力度,定期对附属绿地绿化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养护管理好、在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达到标准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资金奖励;对养护管理差、未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养护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未达到绿化建设标准的,由县园林环卫中心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县园林环卫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庭院绿化建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附属绿地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倾倒腐蚀物、垃圾、污水、燃烧物品等行为;
(二)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等行为;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放养牲畜、家禽;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在树木上乱贴、乱挂;
(五)在绿地内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私搭乱建、乱停车辆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在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七)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树木、修剪由县园林环卫中心管辖的绿地花草树木,破坏绿地改作他用;
(八)其他损毁附属绿地及其绿化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社区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做好植物病虫害消杀、除治工作的,由园林绿化、社区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园林环卫中心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治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单位庭院、居住区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县园林环卫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乡县园林环卫中心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