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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39085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2〕26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委托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2-06-17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委托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武乡县委托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30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县委托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武乡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室字〔20226号)和《武乡县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发〔202212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提高乡镇行政管理效能,现就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委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各乡镇行使,并依法依规履行委托程序。

(二)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划分职责和权限,实现权责统一。在委托执法协议中,明确规定受委托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行使执法权的条件和程序。县直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乡镇后,原则上不得在乡镇行使已经委托的行政执法权,未经委托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也不得越权行使。

(三)委托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受委托机关在受委托权限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进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并备案,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行政机关执法权委托后,执法责任主体仍是委托机关,对受委托乡镇的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委托乡镇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在县直各单位权责清单基础上,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全面梳理可以委托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编制《可委托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见附件1)。指导目录中的执法事项将根据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予以动态调整。

县直有关部门须与各乡镇充分沟通对接,并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承接能力,从县直各单位权责清单分类梳理出的可委托执法事项,采取“成熟一批、委托一批”的方式,依法逐步交由乡镇行使,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各乡镇应主动与县直有关部门衔接,结合基层管理需求,逐步承接委托执法事项,实现“想要的”和“下放的”有机统一。

三、履行委托程序

(一)签订委托协议。县直部门拟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含委托执法事项清单)报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审查后,在县政府统一组织下,与各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见附件2),明确委托事项、范围、权限、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并报县政府备案。

(二)明确委托权限。受委托的乡镇根据委托协议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权:1.对委托执法内容进行日常行政执法检查。2.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3.按委托执法的内容和种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4.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报请委托机关处理。

(三)界定委托责任。委托机关对乡镇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乡镇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乡镇执法行为有过错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四)严格执法程序。委托机关应规范乡镇执法行为,可将执法文书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付乡镇,也可制作执法专用章,在发布通告后授予乡镇。乡镇要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委托机关的法律文书或执法专用章,从事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五)规范罚没收入。乡镇接受执法委托,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没收入和有关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缴入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四、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一)案件移送制度。

1.行政处罚事项划转乡镇后,乡镇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或者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2.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移送方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案件时,移送方应当提交行政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列出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出具行政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

3.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

(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1.乡镇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县级有关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乡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投诉举报,同时告知乡镇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

3.县级有关部门告知乡镇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乡镇应在办结后7日内向告知的县级有关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三)信息共享制度。

1.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对接;建立健全信息衔接机制,相互通报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况,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

2.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等文件抄送乡镇,并指导实施。

3.乡镇要及时整合辖区其它派驻机构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媒体曝光、视频监控、案件移送等发现问题的渠道,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

(四)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乡镇与县级有关部门建立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推动联动执法工作等。乡镇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乡镇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乡镇应向县司法局报告。

(五)执法协助制度。

1.乡镇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鉴定机构提供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技术的,应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抽样,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出具后,应按照规定送达乡镇。

2.乡镇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政许可或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的,应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协查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协查函后应依法及时予以提供。

3.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需要乡镇支持和配合的,应当提前书面函告乡镇,乡镇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紧急情况的行政违法行为,需要乡镇配合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乡镇通报。乡镇应当在收到紧急通报后2个小时内组织执法人员赶赴违法现场,共同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防止损害扩大。

5.乡镇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参加案件会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派员指导。

6.对依法可不予处理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乡镇应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

(六)争议协调制度。对乡镇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联合执法、执法协助、执法案件移送等情形,与县级部门发生争议的,由县司法局在调查核实、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政府或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决定。

(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乡镇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委托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工作是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完善执法保障措施,稳妥有序推进委托乡镇执法各项工作,确保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落地落实,着力解决基层治理“看得到管不到”问题。

(二)精心组织实施。县司法局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做好各项委托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委托乡镇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布和动态调整工作,指导乡镇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开展执法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委托机关要配合做好执法业务培训,加强对乡镇执法队伍的指导和联动。各乡镇要落实主体责任,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细化各综合执法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三)强化监督考核。县司法局要加强对乡镇的行政执法监督,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委托机关要加强对乡镇委托执法事项的监督,规范乡镇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各乡镇要通过“乡镇吹哨、部门报到”跟踪督办机制,反馈县直各单位协调配合责任落实情况。县政府督查室、县委编办、县司法局适时联合开展督查,确保委托执法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

1.可委托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模板)


可委托乡镇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委托机关

备注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模板)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向基层放权赋能,推动执法中心下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武乡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武乡县×××××××局根据《武乡县委托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将××乡(镇)行政区域内的××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表)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权: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检查,调查取证。

2.对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按委托执法范围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报请委托机关处理,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机关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机关应当组织受委托机关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执法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机关为受委托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四、受委托机关责任

1.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现无权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2.受委托机关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细化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落实好执法责任追究、罚没收入管理等要求,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3.受委托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行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法律文书须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到委托机关加盖单位公章。制作完成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及时上报委托机关审核、备案。

4.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受委托机关应当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6.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22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委托机关提供执法文书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付乡镇或制作执法专用章,交由受委托方使用。

(三)本委托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一份,报县司法局备案一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应依法将委托协议向社会公告。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2年  月  日           2022年  月  日

解读:武乡县委托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