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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20141 | |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2〕18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 题 词: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2-04-1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乡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3月9日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采砂行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保证河道行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晋水计字〔199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以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等活动。河道管理范围按河岸控制线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砂石料、土料等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河道采砂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分级管理。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的河道采砂领导管理。县、乡、村三级河长应落实河道管理、保护责任,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由县水利局组织编制,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岸线规划,并与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严禁在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计划依规办理。未经许可,禁止一切河道采砂行为。
第十条河道采砂许可权的取得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化形式。招标、拍卖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因加固堤防、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建设进行河道采砂的,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采挖。所采砂石不得自行销售,由县政府统一处置。
第十二条村民因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砂石的,暂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须在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河砂不得囤积或销售。采挖砂石的数量应报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采挖。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取得所在河段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同意;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有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四)有已经水利部门核准(批复)的汛期采砂度汛预案(主汛期禁采);
(五)有符合自然资源部门要求的同意书;
(六)有符合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的同意书;
(七)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
(八)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九)已向河段所在乡镇政府缴纳河道修复、清障保证金;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在采砂作业现场悬挂,副本由持证人保存。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和内容确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复单位依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的,采砂单位应立即终止采砂行为,并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违反者依本办法处罚。
第十八条禁止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违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有关各部门对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的日常安全监督和管理;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计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禁采区和禁采期;根据水情、工情、汛情和管理等需要,确定河道采砂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报请县政府决定后予以公布;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办理可采区开采权的公开出让事宜;负责采砂作业取用水的许可及日常监督;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审批事宜。
(二)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活动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采、运砂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车辆、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河道采砂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等行为。
(五)市生态环境局武乡分局负责防治河道采砂污染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涉及河道砂石土料采运的交通秩序,打击违法运砂车辆。
(七)县税务局负责采砂单位的税费征缴,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八)县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乡、村各级河长分别为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乡镇长为行政责任人,巡河员为现场管理责任人,水利局负责人为行政执法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乡镇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权发生争议,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水利局报县政府同意后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采砂许可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开采范围、开采高程、采砂控制量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
(二)设置采区边界标识;
(三)按照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砂堆或者采砂坑槽;
(四)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桥梁、管线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不得危害河道生态环境;
(五)禁采期不得采砂,应撤出设备;
(六)每月5日前向县水利局报送上月采砂量和本月采砂计划;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有管辖权乡镇政府缴纳河道修复、清障保证金,保证金根据申请采砂量按照2—4元/m3标准缴纳。
采砂许可行为终止后,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对作业现场修复、清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退还河道修复、清障保证金;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除没收保证金外,按相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因采砂造成河道塌岸、坑槽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修复或清理;逾期不修复或者清理的,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修复、清理,所需费用从河道修复、清障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采砂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做好现场保护,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已挖出的文物,应当及时上缴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不得哄抢、私分、毁坏、藏匿。
第二十六条建立全县河道采砂市场信用体系,对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从业主体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县水利局应当加强对可采区河床变化的监测。由于采砂行为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对影响防汛安全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县水利局有权决定停止其河道采砂作业。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进行依法采砂作业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建立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河道采砂许可、开采、运输、销售各环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砂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擅自采砂的;
(二)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作业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的;
(四)非法经营或扰乱正常经营且阻挠相关部门正常执法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采砂管理中违规参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武乡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