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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06018 | |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2〕4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 题 词: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2-02-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武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武乡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月18日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对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为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要坚持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
主体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宅基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积极探索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宅基地新增需求按年度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上报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九条在尊重村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村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第十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三章 宅基地的申请审查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0.3亩)。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需以户为单位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的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第十五条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
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并提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第十七条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第十八条未成立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后,由村级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宅基地的审批验收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安排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审查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审查等;规划建设办公室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 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各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二十四条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村民建房是否在承诺期限前完成建设,未能准时完成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住房。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
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未完成退旧的不予验收登记。
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每村至少一名协管员,服从服务于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 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保障村民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条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力量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 户主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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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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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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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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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签字:()()()()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年月日 | ||||||||||||||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年月日 | ||||||||||||||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派出所(户 籍)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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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规划办公室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社会事务 办公室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经济发展办公室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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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 | ||||||||||||||
制图人:年月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