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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1236931-5/2021-15278 | |
|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1〕23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1-06-16 |
丰州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乡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6月4日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规范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武乡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方案。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征收范围涉及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社会居民由丰州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补偿工作。
三、房屋产权、用途、面积认定
(一)房屋产权认定
1.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为产权人。
2.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但能提供其它相关手续者,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查认定产权人。
3.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已故,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合法继承手续的,认定为产权人。
4.有房屋买卖合同,但未经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实际情况给予认定。
(二)房屋用途、面积认定
1.产权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其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产权人对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勘察,征收部门审核后,以审核面积为准。
2.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商业性质用房,按照证载面积认定。商业用房超出权证建筑面积部分,由发证单位进行复核后给予认定。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它情形,依据实际情况,以核定的面积为准。
四、补偿方式及奖励标准
征收补偿实行实物置换,货币补偿作为补充。
(一)补偿办法
1.私有住宅补偿
(1)在该项目改造地段或就近地段提供安置用房供被征收人选择。依核定面积按1:1给予实物安置。在核定面积以砖木结构为基础上置换后,砖混排房补偿100元/平方米、砖混楼房补偿200元/平方米、框架补偿300元/平方米。
(2)核定为合法住宅的按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3)按“拆一还一、面积近似、就近安置”原则选择安置用房。安置用房超出或不足部分,按45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部分原则上不突破10平方米,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
(4)房屋置换面积内不计楼层差价。
(5)安置时依照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6)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按照多层不超过24个月、高层不超过36个月将置换用房交付给被征收人。
(7)置换用房的交付时间以征收人书面通知为准。
2.公产住宅房屋补偿
征收公产住宅房屋的,经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租赁公房的原则上按照612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完全产权房屋标准给予安置补偿;已购买部分产权房屋的,未购买部分按照612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完全产权房屋标准给予安置补偿。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加工用房、仓库、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补偿
(1)机关事业单位用作办公场所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
(2)依据规定正在进行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原则上不予补偿;
(3)未进行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依据评估价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协商给予补偿。
(二)搬迁补偿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住宅的,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计补;为营业、办公、生产、仓库等经营性非居住用房的,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补偿。
2.机械设备、材料、货物搬运迁移,搬迁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室内装修的补偿
由评估机构对室内装修价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结合实际协商予以补偿。
(四)附属房、附着物的补偿
包括附属房、围墙、大门、院面硬化、办证工本费、室内天然气及暖气初装费等,具体按如下标准计补:
1.附属房屋、围墙、大门、院面硬化等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土地证工本费:面积不超50平方米为13元/本,面积超出50平方米为18元/本;房产证工本费:为80元/本;不动产证工本费:为80元/本。
3.天然气初装费按3700元/户,暖气初装费按25元/平方米;热水器:安装费100元/台,拆装费50元/台;太阳能:安装费300元/台,拆装费150元/台;空调:安装费240元/台,拆装费60元/台。
(五)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人不提供周转房。征收人按核定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之日起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止,再增加2个月。征收人若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将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使用,以交付安置房时间为准,交房时进行结算。
(六)奖励政策
1.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整交回房屋的,按征收部门核定的置换面积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期限分为两个阶段: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开展之日起30日内,按核准的建筑面积1:1置换。置换安置住房享受0.25优惠系数,按1:1.25计入安置面积。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开展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按核准的建筑面积1:1置换。置换安置住房享受0.125优惠系数,按1:1.125计入安置面积。
上述两个阶段期满后签约不予奖励。
2.交房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整交回房屋的,给予相应奖励。
奖励期限分为两个阶段: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开展之日起30日内,奖励30000元/户;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开展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奖励15000元/户;
上述两个阶段期满后交房不予奖励。
五、相关要求
(一)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扰、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征收工作中,被征收住户要注意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理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征收补偿工作研判机制
县征拆领导组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重大事宜上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由房屋征收部门与产权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