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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1236931-5/2021-15214 | |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1〕15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 | 主 题 词: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1-05-2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武乡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要求,根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多缴多得。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
(二)筹资权责清晰。明确政府、城乡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等各方面责任,建立权责清晰的筹资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集体表决同意后,可将光伏、村集体资产收益、非家庭承包耕地承包费、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性收益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
(三)保障水平适度。待遇领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做到与时俱进,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普惠和倾斜相结合。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65周岁及以上低收入城乡居民予以倾斜。
(五)体现子女孝善。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权利。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
1.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 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
2.政府补贴(入口补)。根据长治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分担比例的通知》(长人社发〔2020〕105号),市财政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不论何种档次,均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差额部分县财政补足。缴费补贴(入口补)标准为: 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3.集体补助(入口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不予补助。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的缴费补助。
4.困难群体缴费。根据山西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明确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代缴政策的通知》(晋财社〔2021〕9号)文件精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享受政府代缴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不享受个人缴费补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再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个人缴费补贴。
5.其他缴费资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提供资助。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三)账户设置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生记录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基金运营收益和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1月1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五)待遇标准及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2.政府补贴(出口补)。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 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政府补贴(出口补)资金,对于原贫困县和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由省级财政负担。
3.集体补助(出口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六)相关对象的认定和激励约束措施
1.相关对象认定。对2020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00元以下(超过2020年国家脱贫标准指导线1000元)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暂定为低收入老年居民。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标准随着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动态调整。省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低收入标准的确定和低收入老年居民的认定工作,每年发布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标准。具体由乡(镇)、村(居委会)两级识别,经公示无异议,报县级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确定后,将人员名单提交县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
对子女享受低保待遇或身患重大疾病、残疾、精神病、遭遇重大灾害的,认定为子女无赡养能力。
对子女具备赡养能力但不履行
赡养义务,在养老保险缴费期内不主动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认定为子女不赡养父母。
2.激励约束措施。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
对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采取以下方式督促子女为父母缴费。
(1)村委会、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劝导、调解,督促子女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
(2)经调解、督促子女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父母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如村委会或者本村、本社区法律顾问等)可就近就便向县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督促有赡养能力子女为父母缴费。
(3)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又不主张权利的,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强制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七)基金管理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由县税务部门负责基金筹集,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负责管理和发放。基金不足发放的,由县财政补足。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参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八)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定期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九)经办管理服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承担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其他缴费资助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业务档案,参照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要加强补充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根据县人社局和县税务局的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名单,将补助资金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过渡户)。
四、相关要求
(一)宣传组织。每年3月底前,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及时召开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对参保征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通过举办政策咨询会、开设宣传栏、利用微信和抖音等媒体平台、乡村大喇叭广播、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宣传。特别是要组织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深入农户开展宣传讲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县人社局负责对乡镇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乡镇政府负责对村(社区)级代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参保登记。每年3月底前,村(社区)代办员负责收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信息资料,进行参保登记。乡镇政府负责对各村参保人员资料进行初审、整理,形成《补充险赡养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导入模板》电子版,于3月底之前报送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邮箱:wxxcxjmbx@163.com。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对参保资料和导入模板进行审核后导入系统。
(三)集中缴费。每年6月底前为集中缴费期,各乡镇要做好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告知工作,通知参保人缴费相关事项,保证参保人在正常缴费期限内缴纳当年保险费。
(四)审核建档。县人社局要将业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对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完善。
(五)定期报告。各乡镇每月10日前负责将上月辖区死亡、判刑、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死亡、判刑、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信息及日期)汇总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扎实推进,成立分管副县长为组长、人社和税务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财政、民政、审计、扶贫、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实施等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报告和资格认证指导、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各行政村至少要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上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保费收缴,帮助参保人员办理线上业务,负责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负责做好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服刑、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人员信息报告、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大投入,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宣传、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税务局要做好保费收缴工作,积极引导参保人选择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民生山西APP、移动POS机等方式进行缴费,同时为参保人提供线下缴费服务,构建“线上为主,线下兜底”的多元化服务格局;县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负责提供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一、二级)、建档立卡等缴费困难群体完整、准确、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信息。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全面准确解读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人社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深入各行政村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努力提高城乡老年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四)强化部门配合。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进民生福祉的一项新政策,是山西率先在转型发展上蹚出一条新路的具体举措。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做好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县人社、财政、公安、税务、审计、民政、残联、扶贫办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通力协作,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共同做好补充养老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