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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1236931-5/2020-02252 | |
|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0〕33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0-07-2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乡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3月28日县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武乡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为民服务解难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3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19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省市工作部署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关要求和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坚持民生优先、政府主导、分类处置、廉洁高效的原则,采取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与建设单位完善手续、补交税费相分离的办法,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制定管用措施,集中破解难题,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促使全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分类处置。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问题,客观分析房屋建造时的政策规定,科学稳妥地予以审查、认定和确权,处理过程中,在坚持方便快捷、易于操作的同时,以法律法规为政策底线,严控范围,杜绝“搭车”办理。在摸清底数基础上,进行分类梳理,分批次建立项目清单,既尊重历史背景,又兼顾现实情况,分类处置,实现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销号清零”。
(二)民生优先、防治结合
1.坚持“守住底线、安全第一”,做到“三符合”。质量安全达标,交易真实有效,产权清晰。即拟申请登记发证的不动产,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符合消防要求或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取得建设认定意见。
2.坚持“民生优先、简化程序”,执行“三分开”。采取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与建设单位完善手续、补缴税费相分离的办法。即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与群众办证分开,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与群众办证分开,征缴建设单位税费与群众办证分开。
3.坚持“并行完善,同步办理”,坚持“三必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守住底线,必须经过首次登记,必须对违法行为和欠缴税费作出处置,必须确保不让“小产权”房合法化。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备注”“领导小组决定意见”,“部门联合确认”“承诺”等多种方式予以同步办理。
4.坚持“违法必究、违规必查”,实行“三同步”。即对于纳入处理清单的项目,在启动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同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同步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手续;同步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主动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从轻或免于相关处罚;逾期不配合办理或在办理期间从中阻挠的,同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三、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可予以保留的(原则上于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未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城中村范围内经确认、审核予以保留的既有建筑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认为符合条件的,均纳入本次处置范围。由政府通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等,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处理的范围。
四、实施步骤
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首批以企业自建房、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城商品住宅楼建设项目作为解决重点。优先解决整改难度小、手续基本齐全的项目,优先为群众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其次解决建设主体存在且愿意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的项目;最后处理整改难度大、主体不存在或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力争三年内基本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准备
1.成立武乡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机构和办公室,研究制定实施方案。2.开展摸底调查。全面调查摸底,建立精准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台账;分类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涉及住户、手续办理、税费缴纳等情况,做到全覆盖、零遗漏。根据不同问题类型拟定处置程序并确定首批处理目标任务;全面梳理问题,建立统一台账,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政策与业务培训。3.统一测绘建档。对纳入解决范围的项目,由原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负责提供测绘成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实地测绘成果统一审核。建立楼盘表,形成完整的数字化档案,并在部门之间共享,不得重复测绘。(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全面推进、解决大部分遗留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台账,按照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原则,向各相关部门下达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按照“三符合”“三分开”原则,分别对纳入清单项目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集中审议后向各相关部门下达办理决定;各相关部门按照“三同步”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启动手续完善、税费追缴、追责问责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办理决定,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考核验收(2020年至2022年底)
县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领导小组采取跟踪督办与年度考核验收相结合方式,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推诿扯皮,影响全县工作大局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处置意见及办法
(一)明确处置原则
对按批次纳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清单范围的项目清单,在启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同步启动追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完善项目手续等工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配合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拒不配合、逃避责任的,相关部门要实施联合惩戒。处置房地产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时,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实施承诺制的要求,对建设单位存在审批手续不全问题,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完善手续后,予以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明确处置方式
对建设过程中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的问题,住建、自然资源、税务、财政、市监等相关部门要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遗留问题的化解处理,追缴相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对建设单位暂无补交能力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可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关资产的方式补缴;对建设单位既无补缴能力又无处置资产的,相关收费经县政府批准后,可暂时进行挂账处理,但保留追缴权利。对建设单位存在其他情况的,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县政府进行处置。
(三)明确责任主体
1.明确申请登记主体
(1)原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建设单位作为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完成后,购房人作为主体,由建设单位配合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2)原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继承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纳入失信惩戒体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认申请主体的,由购房人作为申请主体办理首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然后再由指定申请主体配合各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2.严格违法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存续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违法违规责任,负责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缴纳相关税费。
(2)建设单位灭失的,承接单位负有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缴纳相关税费责任;无承接单位的,原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负有连带责任。
项目手续齐全,但开发单位存在后续违法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属无过错方,只负责自身应承担的正常相关税费。
项目手续不全,开发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属有过错方,应补缴相关税费。其中住宅按照税务部门房屋评估价值的1%核定缴交,非住宅按照5%核定。
(四)明确处置政策
按照“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尊重历史特事特办,对需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一般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标准进行补缴;涉及行政处罚的,可按当时标准依法从轻处罚;相关税费补交完成处罚到位后,及时补办手续。对60日内拒不配合处置和缴纳相关税费的,通过申请司法程序,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启动失信惩戒措施,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人、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在相关问题处理到位前,不能从“黑名单”中移除。
1.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于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但符合规定的,自然资源局可以依规出具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划但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在列明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的同时,可同步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2.住建局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住建局未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由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采取申请财政资金购买服务方式,由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认定意见(第三方机构为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安全鉴定单位),质量安全鉴定均以项目建设年代的标准进行认定。
3.购房人未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税费的,按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房价和标准补缴。
4.需购房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照最新公布确定的最低标准进行补缴,住宅不超过房屋评估值的1%、非住宅不超过5%。
5.因购房人“私搭乱建”导致建筑物用途、结构改变的,由购房人自行整改到位后,再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个别业主行为不影响其他业主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6.购房人已经向建设单位缴纳了相关费用的,按照购房人已缴费用予以办理,欠缴相应费用由相关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追缴到位的,由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出具挂账等形式处理意见,按出具的意见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7.申请主体和购房人相关资料遗失或缺失的,相关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查阅档案、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档案、存根等遗失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各项手续。
(五)明确处置对象
1.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
(1)县自然资源局对经认定可以整改保留的项目,按照对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项目用地、建筑性质、规划指标等内容出具认定意见,并根据认定结果核定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等相关费用。对需要建设单位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一般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标准进行补缴,涉及行政处罚的可依照当时批准从轻处罚。
(2)县住建局负责对项目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认定,并出具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认定意见。一般情况下,房屋交易部门要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验证交易的合规性。
(3)对于已完成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要求,全流程优化、前审后不审、压缩办理时间,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重新核验各项规划指标,直接按照现状办理首次登记;若出现跨宗及越界超占问题,不动产登记中心如实进行标注,并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落宗后直接办理首次登记;土地用途与建筑功能不一致的,按照现状核算项目用地指标,以项目开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并收缴土地出让价款等相关税费,然后办理首次登记。
(4)对于利用单位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等认定可予以保留,但存在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问题的,按照“地随房走”原则,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按照现状办理首次登记,其中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分别标注。办理转移登记时,购房人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按照县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进行补缴,其中,住宅按照税务部门房屋评估价值的1%核定缴交,非住宅不超过5%。
2.已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
(1)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公司要及时配合购房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开发公司拒不配合购房人办理的,由县市监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相关部门纳入诚信体系实施惩戒。由购房人直接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房地用途一致,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房屋跨宗、越宗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房地现状分别进行标注,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存在房地用途不一致等问题的,由不动产权利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其中住宅按照税务部门房屋评估价值的1%核定缴交,非住宅按照5%核定。
(4)地下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没有办理地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原建设单位存在的,按照现行地下空间使用权政策补办用地手续;原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不动产权利人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价款收取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同一幢建筑部分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部分业主未办理登记的,比照本幢建筑内已办理业主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和权籍调查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6)酒店、商业或办公项目办理规划验收后,在不改变建筑功能仅对内部进行分割使用的情况下,可直接办理分割变更登记手续。
(7)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入市交易时,不动产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补缴价款依据税务部门的房屋评估价值标准进行核定,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1%、非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5%补缴。出让年限按相应用途最高法定年限执行,土地使用年限以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日期起算。以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票据为依据,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件”栏内记载,权利性质为“出让”。
(8)本方案未规定的情形,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晋自然资发〔2020〕4号)以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政办发〔2020〕19号)执行。
(六)明确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对解决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组织相关申请主体或指定申请主体,持相关基础资料和《武乡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3-1)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解决申请。
2.分派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不同遗留问题类型,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下达《武乡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核任务书》(以下简称《审核任务书》,详见附件3-2),明确审核事项和要求。
3.审核把关。各相关部门依据《审核任务书》要求,结合自身职责分工,对申请解决的项目进行核查把关,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武乡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办理意见书》,详见附件3-3)以及相关认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4.审议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方式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按照“一案一议”“一案一策”方式进行专题研究,并根据决议结果分别向各相关部门下达《武乡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办理决定书》,详见附件3-4), 依据承担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5.办理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办理决定书》后,在县政府网站或报刊发布登记公告,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为申请人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对房屋权属存在异议的,由购房人通过司法裁决确定物权归属,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对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依法处理到位后再进行办理。
6.同步处置。各职能部门根据《办理决定书》要求,根据各自职能完善手续、实施行政处罚、追缴相关税费。对60日内拒不配合处置和缴纳相关税费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向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等部门申请启动司法程序予以处置,相关部门对失信单位或个人启动失信惩戒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武乡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地点设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参加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积极参与相关遗留问题的研究,并依据职责分工对纳入处理范围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办理决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追缴相关税费。
(二)稳妥有序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整理建档,建立统一台账,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成熟一个解决完善一个,逐步统筹推进。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对不属于本次处理范围的房地产项目,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搭车”,违规办理。对在建违法违规房地产项目,要跟踪管理,严厉查处。在积极化解“存量”的同时,坚决杜绝“增量”出现。对激起群众上访或煽动业主上访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违规企业及相关人员纳入诚信监管体系。
(三)建立激励机制。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要把出于公心和谋取私利区分开来,把主观过错与无过错主体区分开来,把主动担当作为与问题复杂难以处置区分开来。要对工作推进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发干部职工为人民办实事的热情。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主流融媒体平台,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武乡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2.武乡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流程图
3.武乡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申请表、审核任务书、办理意见书、办理决定书
附件1
武乡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
工 作 职 责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阎新平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珍明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曲宏亮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史宏伟 县法院专职委员
赵 鹍 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成雪慧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建强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刘永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孙亚东 县住建局局长
申建斌 县审计局局长
李庆伟 县市监局局长
李世萍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房维斌 县信访局局长
杜秀文 县财政局局长
连伟华 县税务局局长
李宏洲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杜会平 县司法局局长
李跃峰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赵晋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姜晋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高峰 县住建局副局长
张俊峰 县税务局副局长
刘树清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刘永明(兼),副主任姜晋军(兼),办公室联络人刘树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监局和县税务局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组成,专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按照省、市、县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和完善武乡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政策,安排全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计划,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重大遗留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全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调度和协调,做好会议召集、部门协调、会议纪要起草、政策宣传等工作;指导、督促、考核成员部门相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配合相关文件的出台,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县税务局: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规费、罚款、税款等费用,并依照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办理决定书》对需要评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或发票所载价值办理购房人完税凭证;负责代收并提存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灭失后购房人或被拆迁人所欠剩余房款;设立专门账户对追缴费用进行管理。
3.县住建局:负责就工程施工等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和认定意见,收缴配套费及罚款等相关费用,加强对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主动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对失信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对相关消防、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违法违规项目认定、处罚及追缴相关费用。负责对纳入处理范围项目的人防工程进行审定、认定,对可以整改完善的负责督促整改,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进行认定、处罚。协助县政府对城中村保留既有建筑进行审核认定。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对项目规划、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处置意见,完善规划、用地和验收相关手续,依据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追缴土地出让价款、罚款等相关欠费,并组织专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负责日常业务咨询、权属情况核实、报件资料审核、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
5.县行政审批局:依照行政审批改革划转的职能,负责监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完成与处理遗留问题相关的审批、确认手续。
6.县财政局:负责设立专门账户对相关价款和费用进行统一管理,抓好相关政策性资金的返还工作,确保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的日常经费保障。
7.县委宣传部:负责对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宣传引导,对成功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对不动产登记网络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呈报、转办,回应舆论关切。
8.县审计局:依法负责对土地出让金,相关规费、配套费、附加费、维修基金税款以及罚款等的收缴、减免进行审计监督。
9.县市监局:负责核查提供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并对不配合或无法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0.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涉法涉诉等问题。
11.县法院:负责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审判、追偿、执行等司法保障。
12.县检察院:负责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立案、公诉等司法保障。
13.县公安局:负责对涉案问题进行侦办,负责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的维稳工作协助,落实办证群众户籍。
14.县司法局:负责对拟制定出台的解决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15.县信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县域内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方面信访举报的受理、办理和落实,回应信访关切。
16.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络、对内协调;负责会议组织、文件起草、文电处理、新闻宣传;负责印鉴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17.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县直各有关部门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统筹协调工作,对管理范围内不动产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汇总,建立台账,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实施办法。
18.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中心):负责对所监管企业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统筹协调工作;对监管企业不动产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汇总,建立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