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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1236931-5/2020-07576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0〕5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县政府办公室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还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0-03-20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还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驻县各银行金融机构:

  《武乡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还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武乡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还贷周转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治市委市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和《武乡县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续贷,为企业正常生产和经济稳健运行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县政府决定设立“武乡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还贷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还贷周转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还贷周转资金,是指由县政府设立的,专项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应急还贷周转资金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续贷。

  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还贷周转资金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应急还贷周转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作为首期资金,资金使用周期为3年(期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第六条  组织机构及承办主体。成立武乡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还贷周转资金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应急还贷周转资金的政策制定、统筹指导和运营监督。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中小企业、财政、金融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工作中心、县审计局、人行武乡支行、长治市银保监分局武乡监管组等县直相关部门及农行武乡支行、建行武乡支行、邮储银行武乡支行、县农商行、泽都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中心,负责应急还贷周转资金的日常审批,资金使用的监督;协调办理日常业务,做好风险防控;并向领导组报告工作。

  承办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应急还贷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我县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三)正常纳税,无偷漏税行为;

  (四)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由合作银行具体把握;

  (五)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六)企业确实因疫情影响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向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确定的承办主体申请应急还贷周转资金。为确保资金安全,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在同一银行办理还贷服务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九条  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确定的承办主体只与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开展还贷周转业务。

  第四章  资金的运行

  第十条  应急还贷周转资金运行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一条  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确定的承办主体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企业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高效运行应急还贷周转资金。

  第十二条  为提高应急还贷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使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封闭运作,7日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缴纳费用,超过7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5倍缴纳费用,应急还贷周转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30天。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确定的承办主体应设立应急还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应急还贷周转资金。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合作银行同意续贷的书面承诺、应急还贷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经领导组办公室讨论决定后,由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确定的承办主体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确定的承办主体、贷款银行和企业三方签署企业应急还贷周转资金使用等相关协议,经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由承办主体从应急还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收到应急还贷周转资金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5个工作日内,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还贷周转资金划转至应急还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应急还贷周转资金使用产生的费用应一并划转。

  第十八条  应急还贷周转资金收回后,承办主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确定的承办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县金融工作中心备案。承办主体对应急还贷周转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应急还贷周转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承办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组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加强资金运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武乡县金融工作中心作为资金管理牵头部门,要加强日常业务监管,保障资金依法合规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确定的承办主体对应急还贷周转资金使用情况,每月报领导组办公室,每季度汇报资金运行情况。领导组办公室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承办主体及其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领导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应急还贷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还贷周转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各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还贷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贷款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而造成应急还贷周转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由县金融工作中心牵头,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配合,协调承办主体依法进行追偿。在追偿中造成损失的,县政府取消该银行各项先进荣誉和申请政府奖励、补助的资格,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同时,终止与该银行合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作银行存在骗取应急还贷周转资金的,应及时追缴,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应急还贷资金及县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违规审批导致应急还贷周转资金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应急还贷周转资金的收入,用于支付资金日常管理的相关费用和支付相关税费。

  第八章  终 止

  第二十六条  应急还贷周转资金可根据疫情情况、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进行调整。资金使用周期结束时,经领导组讨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返还县财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