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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8027 | |
| 发文字号:武政办规〔2025〕6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11-0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乡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品质,持续推进居家养老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政府支持、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住宅业主的主体作用,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电梯加装科学、合理、可行。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规范引导、优化审批,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适用范围。在县城规划区内,凡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和计划且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并符合建筑设计、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及电梯相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加装电梯。
(三)实施主体。既有住宅产权人作为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的全体业主;以整幢楼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整幢楼的全体业主;以小区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实施主体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加装电梯的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原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等作为代理人,具体负责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施主体对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工作重点
(一)资金筹措
加装电梯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通过下列方式筹措:
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2.加装电梯的建设费用可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就其双方父母名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3.县区域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集合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除省、市级财政给予的补助外,县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电梯给予4万元/台的加装资金补助。加装费用低于省、市、县(区)补助总金额的,由县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金额。
(二)实施程序
1.业主协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与业主进行充分协商,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涉及占用业主专有部分,需额外征得该专有部分权利人书面同意。实施主体要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不得侵害利益相关方权益。
2.专项设计。实施主体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的规划要求、建筑条件、消防安全、小区环境等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同时将评估和安全检测鉴定结果向特定相关人(不限于本单元本楼栋的相邻单元人员)公开。经综合评估,具备加装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建筑、结构、消防、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标准规范进行加装电梯方案专项设计,明确资金概算、费用分摊及后期维护方案。实施主体应制定资金概算、费用筹集、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等方案。
3.征求意见。实施主体应将协议和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调解申请,社区居委会应申请人请求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4.联合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方案的审查由县住建局负责。实施主体向县住建局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相关业主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含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施工图设计单位承诺书、加装电梯协议及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
县住建局应当召集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相关乡镇和社区以及供电公司等有关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方案等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后不再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工程施工。加装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到长治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并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电梯需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制造和安装,禁止委托或变相委托。施工过程接受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县住建部门负责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电梯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管(含安装前告知登记、资质核查)。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6.竣工验收。加装电梯施工完成,经电梯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进行验收。竣工验收由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并邀请丰州镇、社区、县市监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参加。验收内容需包括电梯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标准)、消防通道畅通性、应急平层装置等。验收合格后,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7.运行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后,由业主自行管理的,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由该电梯对应的全体业主(实施主体)作为使用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其责任范围不免除全体业主(实施主体)的最终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需在显著位置明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确保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必须安装阻止电动车进入电梯的装置,鼓励安装视频监控和备用电源,定期进行试运行和安全检查。运行电费、维保费用等,按业主协商的比例分摊;利用电梯张贴广告的收入,可优先用于电梯维护。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和相应的设备。在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前,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需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需制定应急预案,电梯困人时,维保单位需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救援。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三)规范要求
1.安全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办理告知手续,投入使用前经监督检验合格。
2.规划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所占用地不计入建筑密度。
3.其他要求。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地价款,并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丰州镇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解决加装电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联络协调和督促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部门责任分工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调度,组织联合审查;监督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参与竣工验收;审核并拨付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确保加装电梯不侵占城市道路、不破坏消防通道。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电梯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管(含安装前告知登记、监督检验,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进行核查);参与竣工验收,重点核查电梯安全性能;对维保单位进行监督,确保其按规范开展维护保养(维保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保存不少于4年);查处未经检验使用、违规维保等行为。
3.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加装电梯竣工验收组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核发(审核验收报告、电梯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报告等材料);落实新增建筑面积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4.乡镇及社区居委会。开展政策宣传,协助组织业主协商,调解公示期内的邻里异议;参与联合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施工过程中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的行为;协助督促业主或物业公司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协调解决电梯加装和运行中的矛盾。
5.其他部门。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确保及时拨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加装电梯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侵占绿地等公共空间。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督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确保应急通道畅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县城范围内涉加装电梯项目的检查执法工作;其他县直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鼓励多方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相关保险,提高电梯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办事流程和电梯使用安全须知,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度、主动性和安全意识。充分发挥乡镇、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做好加装电梯的引导、协调、沟通工作。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但未完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已完工的电梯,其后续维护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