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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3879
发文字号武政办规〔2025〕3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05-16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武乡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武乡县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4月24日县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县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中标后不履约等行为,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透明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乡县政府投资、国有企业采购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作为招标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并对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四条 建立项目主体责任制,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资质、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确保招标文件内容合法、程序合规。

第五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串通报价、伪造资质、挂靠投标等方式参与围标串标。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独立、公正组织招投标活动,记录并报告异常行为。所有项目全部按规定进入平台交易。

代理机构不得实施价外加价、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局等行政监督单位应联合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各单位主要职责:

县发改科技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推动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从公告发布到合同履约的全过程监管,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县住建局负责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监督,并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招标投标中的资金使用,检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资金使用,检查监督招标投标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单位负责对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纪委监委负责全过程纪律监督。

第三章  内控制度建设要求

第八条 招标人要以“分事行权”“分岗授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归口管理,优化岗位设置,完善决策机制和有效防控风险,形成依法合规、高效便捷、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计划与审批、招标投标全过程、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等岗位相互分离、互相制约。对招标采购方式、评标办法、成交人确定、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要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要把招标采购相关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集体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和内部会审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招标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规范实施。

第四章  招标采购过程管理

第十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程序开展交易活动,对列入《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达到规模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入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政采云平台进行电子化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平台外交易,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签名。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依法自主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各个程序环节的管理,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活动,依法依规确定招标方式,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制定采购实施计划。并且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规范招标采购单位代表的选择及其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协同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质疑,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复杂事项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并同步在交易平台公示处理结果。依法签订合同并及时公开,确保招标采购活动依法规范实施。

第五章  招标采购行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等单位要加强对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中标后不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将违规企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限制其融资、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投标人须书面承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无利益关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同一IP地址或相同MAC地址等网络标识上传投标文件、技术方案雷同等(因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致的雷同除外)。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实施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操作留痕可追溯,减少人为干预。

第十六条 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定期轮换,违规行为终身追责,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施监督管理,住建部门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等单位要设立举报平台,查实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及保护。运用技术手段监测投标报价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性等围标线索。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禁止转包。专业分包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且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需提供合同金额5%-10%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的中小企业项目可降至5%,信用良好企业或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可减免投标保证金。转包、分包的没收担保并追责。

第十九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履约的列入失信黑名单,3年内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并公开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因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履约偏差,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免予处罚。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违法行为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改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由住建部门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住建部门或财政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非法转包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为了严肃招标投标及采购活动工作纪律,以防有案不查,所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从根本上杜绝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五条  违反廉政制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两年。

解读:武乡县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