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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9882 | |
| 发文字号:武政办规〔2024〕2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4-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武乡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集体“三资”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包括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征用土地补偿费、集体资产变卖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借入资金、各有关单位帮扶资金、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硬化道路、教体文卫设施、村办企业、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旱地、荒地、林地、水面、滩涂、宅基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在坚持依法办事、村集体基本核算单位不变、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下,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委托代理后,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凡代理村集体发生的各项财务事项和会计业务(包括电子记账),由其所在的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或中介组织代理记账核算。村组报账会计根据实际发生业务登记辅助账目,定期与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进行核对。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财务收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定期盘点各类资产,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条 财务开支审批。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监事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七条财务预决算。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示;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条资金管理岗位责任。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组),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置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九条 财务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半年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资产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第一季度要对上一年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通过每年定期清查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弄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权益情况。清查范围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各种物资、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积累基金等款项。
资产清查方法:
(1)查明每种实物的数量,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台账上所登记的名称和规格型号为准,不得随意变更。
(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确定实物数量。
(3)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实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4)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实物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5)查询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的期末余额,记录与账面余额存在的差异并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张榜公布。
(1)对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损毁,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落实到具体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清查由各乡(镇)政府牵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小组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将清产核资结果作会计账务调整和系统报表录入处理达到账实账表一致并进行汇总总结,形成结果报告,每年一季度末定期向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报送。
第十一条建立资产台账。村集体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台账、牲畜(禽)资产台账、林木资产台账、长期(短期)投资台账、经济合同台账、债权(应收)台账、债务(应付)台账、在建工程台账、固定资产台账等有关资产明细台账,特别是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三条资产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资产经营。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资产折旧。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村集体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分为五类,净残值率(3%~5%)按类目区分使用。
(1)房屋及建筑物类: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折旧年限为50年,钢结构净残值率5%、钢筋混凝土结构无净残值;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折旧年限为30年,砖混结构净残值率2%、砖木结构净残值率4%;房屋附属设施(围墙、停车设施等)的折旧年限为8年,净残值率5%;构筑物(池、罐、槽、塔等)的折旧年限为8年,净残值率5%;活动房的折旧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5%;大额记入固定资产的道路折旧年限为20年,无净残值。
(2)办公设备类:设备及软件(网络、终端、存储设备等)的折旧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3%;计算机及办公电器(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字机等)的折旧年限为6年,净残值率3%;摩托车、电动车的折旧年限为4年,净残值率3%;广播器具的折旧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3%。
(3)农用设备类:抽水机、水泵等农用设备类的折旧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3%。
(4)运输设备类:农用拖拉机、农机机械等的折旧年限为10年,净残值率5%。
(5)其他:家具类(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橱)的折旧年限为15年,无净残值;电视机的折旧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3%;空调的折旧年限为8年,净残值率3%;电力设施(电机、变压器)的折旧年限为10年,净残值率3%。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资源登记台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台账,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七条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标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源应当报乡镇备案。
第十八条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源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备案。
第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审核监督。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收益分配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后的剩余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第二十一条收益分配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及一次性收入均摊到当年的收益中可分配部分,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向股东(村集体和村集体成员)按股分红—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农民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可分配收益较多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有集体股的村,集体股比例加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一共不得超过30%,没有集体股的村,提取公积公益金,比例一般不超过30%。集体股分红收入应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发展集体经济、扶持村集体公益事业开支。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如集体股占比达到30%,不再提取公积公益金。
(2)向股东按股分红。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在交纳国家税金、提取公共积累后,经全体成员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含成员股和集体股等各种股份)进行分配,即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后,股权设置、股份量化的股份数额,测算分红的总金额,确定每股的分红金额,以股权证书(户为单位)上的股数乘以每股的分红金额。在股权证书上填写分红记录后,签字领取分红款。按股分红是收益分配的最主要项目,应当足额达到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分红比例,实际分红金额要占到可分配收益的50%以上。
(3)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如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村集体主导产业的带头人、领头雁进行奖励等。对贡献人员的奖励,要严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的10%,奖励方案要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乡镇审核同意。单纯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投固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益,一般不得用于奖励。
第二十二条收益分配程序。
(1)财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等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2)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核实年度收入、开支,根据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监事会负责审核方案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收益分配方案要广泛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意见,经全体成员通过后,提交村党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议,并报乡镇审核。
(3)审议公示。将征求意见、乡镇级审核后修改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应到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书面决议。表决通过后的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收到款项后负责向户内成员分配。
(5)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表、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整理归档,并报乡镇备案。
第六章 票据印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在开户行领用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由报账会计保管、开具。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基本核算账户和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在开户行留存财务专用章、村集体法人印章、报账会计印章等三枚印鉴。财务专用章、村集体法人印章、报账会计印章分别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代理会计保管,村集体法人印章、报账会计印章由本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收入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实物形式凭证,由报账会计代管,代理会计应每月与报账会计核对查证。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期需贴息兑现时,应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兑现(会议主要内容应包括贴息兑现的必要性及贴息金额)。
第七章 监督和公开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对村集体“三资”管理进行日常监督。监督方式为列席有关会议和逐笔审核财务支出。监督内容为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事项和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 乡镇对所辖村集体“三资”管理进行审核监督。监督方式为逐笔审核财务收支,定期核查收据存根。监督内容为财务收支票据的规范性、附件的完整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账、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村集体“三资”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监督方式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是在每届村支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内实行审计全覆盖,即对所辖全部村集体上届离任审计后至本届换届移交前“三资”管理进行审计;常规审计是在换届后第一年至第四年重点对村集体当年发生的“三资”收支业务进行审计,具体抽样办法由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和各乡镇政府商榷。第五年在换届前按上级有关部门换届选举要求,对所辖全部村集体进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要求随时进行,审计时段和重点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每年3月25日对上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全面公开,每年7月25日对上半年财务收支进行全面公开,对专项或重点财务事项进行随时公开。每月25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以“流水账”形式对上月的财务收支明细和用工等情况进行详尽公开。
第三十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形式以村务公开公示栏为主,同时可通过广播、“明白纸”、会议等形式同步公开。财务公开资料需经党支部书记、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报账会计签字,每次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情况要进行拍照留档,公开底册和照片报乡镇备案。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为维护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严肃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与处置监督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议组织处理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依法进行追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干扰、阻碍违反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4)打击报复投诉人和举报人的;
(5)具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三十三条被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受损,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被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所在村集体及本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武乡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