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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9878 | |
发文字号:武政办规〔2024〕1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 题 词: |
标 题: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2-12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乡县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县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补充办法》(晋开发办〔2016〕104号)和《山西银保监局 山西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扶贫办 山西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山西省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通知》(晋银保监发〔2021〕6号)文件精神,简化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流程,提高可操作性,激励和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小额信贷发放力度,按照《长治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长乡振发〔2023〕6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山西省财政或县财政安排的,用于对银行金融机构向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放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放的5万元以内、3年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所有发放小额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省财政注入我县的风险补偿金。
2.专项投入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
3.风险补偿金存入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收益。
第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中心、县银保监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县乡村振兴局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并将风险补偿金存入专户。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利率付息。在脱贫户和监测对象贷款未全部清偿前或没有经过补偿申请受理程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风险补偿资金。
第八条 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根据国家、省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投入风险补偿金的总金额合理确定贷款放大倍数,原则上放大倍数为8倍以上,同时要求对放大倍数的贷款总额的100%要用于小额信贷工作。
第九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中心、县银保监组对合作金融机构实际放贷情况实施考核。对发放贷款总额不达放大倍数年度计划的,减少或收回风险补偿金,直至终止执行小额信贷合作协议。考核主要指标有放大倍数、贷款总额的100%是否用于小额信贷、贷款对象的还款信用情况和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等内容。
第十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运作管理机制。成立由县长为主任,分管财政、金融、乡村振兴工作的副县长为副主任,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中心、县银保监组以及承贷金融机构组成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办理风险补偿金的划拨、补充、使用。结合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的实际贷款需求,合理安排每年度增加的风险补偿金和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全县小额信贷的发放情况,县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决策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的风险金数额,也可对存入风险补偿金的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放贷情况,增加或减少风险补偿金存入量。
第十二条 完善小额信贷风险分担管理。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小额信贷的风险由风险补偿金委和贷款银行按照70%、30%的比例分别承担贷款本息损失。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对使用小额贷款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不是因为金融机构经办人员的道德因素造成的借款人因灾、因病或破产、关停等原因导致贷款逾期,且已持续追索3个月以上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逾期,且已持续追索6个月以上的,由县合作金融机构按程序上报县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实质性补偿。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程序。各合作金融机构在贷款追索3个月以上可向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中心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借款凭证、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由县乡村振兴局、县金融工作中心、县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经评估确认金融机构没有过失的前提下,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县乡村振兴局、县金融工作中心、县财政局审核并报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出具补偿确认书和划款凭证,由对应金融机构扣收风险补偿金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对风险补偿金已经实施补偿的贷款户,应保留进一步的追诉权,由承贷银行继续向贷款户追诉相应贷款。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要注意严格保密,以免引起不讲信用的连锁反应。如经过努力将原贷款本息追回的,追回的贷款本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六条 合作的金融机构要按照“贷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市场运行机制依法合规发放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完善以及道德风险等情况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补偿限额管理,对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增长且不良贷款余额超过3%的,停止相应银行该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3个月以前标准,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恢复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支村“两委”协助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做好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放款,改善金融环境,加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等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建立由县金融工作中心、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的定期联席机制,加强交流、协调与沟通,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保证小额信贷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金融工作中心、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将通过财政监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武乡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8〕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乡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