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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402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上司乡人民政府 | 主 题 词: |
| 标 题:上司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四张清单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6-29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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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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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上司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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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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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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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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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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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年1月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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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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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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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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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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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限乡道)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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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限乡道)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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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限乡道)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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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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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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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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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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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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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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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9月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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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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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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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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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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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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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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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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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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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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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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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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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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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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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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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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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行政征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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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组织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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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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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扶持或补助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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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困难残疾人康复需求的补贴 |
行政给付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5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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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的补助 |
行政给付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5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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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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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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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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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1号,2017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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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上司乡人民政府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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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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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限乡道) |
初次违法,遗洒、飘散的装载物数量少、污染/损坏程度轻微,当事人能当场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清理、修复路面,未造成乡道通行受阻或安全事故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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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倾倒、抛撒、堆放的生活垃圾数量少、影响范围小,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清理完毕、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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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上司乡人民政府轻微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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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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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限乡道) |
初次违法,在乡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规模小、影响轻微,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程度较轻,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拆除、移除或整改到位,未造成道路安全隐患或交通事故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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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初次违法,销售未包装种子的数量少、货币金额低,未造成种子质量问题或种植损失,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完成包装整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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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限乡道) |
初次违法,损坏、污染乡道路面的程度轻微,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时间短、范围小,当事人能及时整改,主动修复路面、清理污染,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安全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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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上司乡人民政府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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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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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主动清理倾倒、堆放的建筑垃圾,恢复场地原状,未造成环境污染或道路通行影响,认错态度良好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减轻处罚,罚款金额可按法定幅度的10%-30%确定,或在法定最低档处罚基础上进一步下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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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主动停止焚烧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烟尘污染,未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减轻处罚,罚款金额可按法定幅度的10%-30%确定,或在法定最低档处罚基础上进一步下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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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上司乡行政执法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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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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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
初次违法,被发现后主动全额退回违规申领资金,积极配合核查整改,无同类违法前科、未造成重大财政损失的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罚款金额可按法定下限或法定幅度的20%以下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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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 |
经教育后主动接受检查、配合整改,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罚款金额可按法定下限或法定幅度的20%以下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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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及时制止用火行为、消除隐患,未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罚款金额可按法定下限或法定幅度的20%以下确定。 |
|
4 |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文物建筑损坏或安全隐患,认错态度良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可适用警告或按法定罚款下限/最低档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