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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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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上司乡人民政府 主 题 词
标 题上司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四张清单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6-06-29
有效性 失效日期

上司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四张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附件1

武乡县上司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1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3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1月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挖掘村道;
(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515日通过)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6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7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8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9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限乡道)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10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限乡道)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11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限乡道)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12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13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14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行政法规】《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15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16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5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17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9月修订,202411日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宣传、日常巡查、抽查检测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

19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20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5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21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22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23

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24

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5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6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27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8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9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30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61日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31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32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3

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4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行政征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628日修订通过,自202411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35

组织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36

对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
第十条第二款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37

对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扶持或补助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38

对困难残疾人康复需求的补贴

行政给付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5月修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对困难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生活、生产能力。

3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的补助

行政给付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5月修正)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救助制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助学金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减免费用。

4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12月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41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42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43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1号,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武乡县上司乡人民政府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1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限乡道)

初次违法,遗洒、飘散的装载物数量少、污染/损坏程度轻微,当事人能当场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清理、修复路面,未造成乡道通行受阻或安全事故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第六十九条

2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倾倒、抛撒、堆放的生活垃圾数量少、影响范围小,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清理完毕、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









武乡县上司乡人民政府轻微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1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限乡道)

初次违法,在乡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规模小、影响轻微,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程度较轻,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拆除、移除或整改到位,未造成道路安全隐患或交通事故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第五十六条

2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初次违法,销售未包装种子的数量少、货币金额低,未造成种子质量问题或种植损失,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完成包装整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3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限乡道)

初次违法,损坏、污染乡道路面的程度轻微,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时间短、范围小,当事人能及时整改,主动修复路面、清理污染,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安全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武乡县上司乡人民政府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1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主动清理倾倒、堆放的建筑垃圾,恢复场地原状,未造成环境污染或道路通行影响,认错态度良好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减轻处罚,罚款金额可按法定幅度的10%-30%确定,或在法定最低档处罚基础上进一步下调。

2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主动停止焚烧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烟尘污染,未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减轻处罚,罚款金额可按法定幅度的10%-30%确定,或在法定最低档处罚基础上进一步下调。













武乡县上司乡行政执法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1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初次违法,被发现后主动全额退回违规申领资金,积极配合核查整改,无同类违法前科、未造成重大财政损失的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罚款金额可按法定下限或法定幅度的20%以下确定。

2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
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
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
灾隐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经教育后主动接受检查、配合整改,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第四十九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罚款金额可按法定下限或法定幅度的20%以下确定。

3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
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及时制止用火行为、消除隐患,未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第五十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罚款金额可按法定下限或法定幅度的20%以下确定。

4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
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
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文物建筑损坏或安全隐患,认错态度良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可适用警告或按法定罚款下限/最低档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