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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242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涌泉乡人民政府 主 题 词
标 题涌泉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四张清单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6-06-05

涌泉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四张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附件1

涌泉乡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责任主体

1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涌泉乡政府

2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涌泉乡政府

3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限乡道)


首违不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涌泉乡政府

4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限乡道)

首违不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涌泉乡政府

5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限乡道)

轻微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涌泉乡政府

6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轻微免罚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

涌泉乡政府

7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轻微免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5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涌泉乡政府

8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轻微免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涌泉乡政府

9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 、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轻微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涌泉乡政府

10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轻微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涌泉乡政府

11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轻微免罚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5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涌泉乡政府

12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轻微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涌泉乡政府

13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涌泉乡政府

14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涌泉乡政府

15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涌泉乡政府

16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

《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1月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涌泉乡政府

附件2

涌泉乡行政执法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责任部门

1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两年内在本辖区首次发生同类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无同类处罚记录。

危害后果轻微:焚烧面积小、时间短,仅产生少量烟尘,未引发火情、未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未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停止焚烧,并当场扑灭明火、清理残留物,消除污染影响。

配合调查:无拒不配合、阻碍执法等行为,自愿接受教育并承诺不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2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两年内在本辖区首次发生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无同类处罚记录。

危害后果轻微:建筑垃圾总量少、体积小(一般≤0.5立方米),倾倒在非主干道、非水源地、非敏感区域,未造成路面严重污染、未影响交通、未损害公共设施。

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停止倾倒,并当场或在规定短时间内(如24小时)清理完毕、恢复场地原状。

配合调查:主动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无阻碍执法、拒不整改等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3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限乡道)

初次违法:两年内在本辖区乡道管理范围内首次发生此类违法,无同类路政处罚记录。

危害后果轻微:建筑控制区内:仅为简易搭建/少量堆放/浅埋管线,未硬化、未成型、面积小(如≤1㎡),未影响乡道结构安全、未妨碍通行、无安全隐患。

控制区外:轻微遮挡标志/轻微影响视距,不影响正常行车安全、未引发事故。

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停工,并当场或限期(如3日内)自行拆除、清理、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配合调查:无拒不停工、阻碍执法、逾期不整改等行为,承诺不再实施同类违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4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限乡道)

初次违法:两年内在本辖区乡道上首次发生装载物遗洒/飘散/拖行污染路面行为,无同类路政处罚记录。

危害后果轻微:污染面积小(如≤2㎡)、损坏轻微(无明显坑槽/裂缝),未引发交通事故、未造成拥堵、未污染饮用水源等敏感区域。

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停止行驶,当场清理遗洒物、清扫路面;轻微损坏的当场修复,或自愿承担修复费用。

配合调查:主动配合检查,立即规范装载、采取防遗洒措施,无阻碍执法、拒不清理等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附件3

涌泉乡行政执法队轻微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责任部门

1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限乡道)

违法行为轻微,初次实施;造成公路路面轻微污染、极轻微损坏,未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未造成安全隐患、无危害后果;当事人当场立即清理、修复、恢复原状;主动配合执法,无拒不改正、阻碍执法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2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虚报冒领;涉及金额极小,未实际领取、未造成资金损失;当事人主动说明情况、立即纠正申报材料、退回或未领取补助;无主观恶意、无不良影响,及时改正且没有危害后果。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3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非防火重点期、非敏感区域;用火规模极小、立即自行熄灭;未产生火情、未造成火灾隐患、无烟雾扰民、无危害后果;当事人当场改正,主动接受教育,无拒不配合行为。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5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4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初次发生;隐患极其轻微、无现实危险;当事人经提醒后立即接受检查、当场立即消除隐患;未造成延误、未扩大风险,及时改正且没有危害后果。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5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 、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违法行为轻微,初次实施;尚未点燃、刚点燃即自行熄灭;未产生明火蔓延、未产生安全风险、未对文物造成任何影响;当事人当场立即改正,主动配合,无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6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销售数量极少、货值金额小;种子质量合格、未造成农户损失、无不良后果;当事人当场立即整改、按规定包装或停止销售;及时改正且没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7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初次发生;当事人当场立即自行清理干净;未影响公共卫生、未造成不良传播风险;及时改正且没有危害后果。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5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8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初次实施;垃圾数量极少、非有毒有害垃圾;当事人当场立即清理、熄灭、恢复环境整洁;未造成污染、未影响他人,及时改正且没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附件2

涌泉乡行政执法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责任部门

1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主主观无恶意:因家庭住房困难、危房翻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手续补办中,非恶意违建。

危害后果较轻: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耕地(或少量非基本农田耕地);建筑面积小(一般≤150㎡)、不严重影响规划、不遮挡道路/公共设施、无安全隐患;非位于生态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主动改正:立案前/立案后主动停工、自行拆除部分或全部违建、恢复土地原状,或积极补办审批手续。

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提供材料,无抗拒执法、阻碍整改等行为。

特殊情形: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唯一住房,且符合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法定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拆除;并处罚款(各地幅度:每平方米10–30元)。

减轻处罚裁量:

罚款:按法定下限的30%–50%,或每平方米3–10元;

改正:优先限期补办手续+少量罚款,一般不拆除(严重影响规划除外);

困难群体:可罚款下限再降50%或免罚款、只补办手续。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2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两年内首次发生,无同类处罚记录。

情节较轻:损坏房屋/公共设施:轻微损坏、可修复、修复成本低(≤500元),不影响使用安全;

乱堆乱放:数量少、面积小(≤5㎡)、非主干道/公共活动区,无恶臭、不影响通行与他人生活。

主动整改:当场或24小时内清理完毕、修复损坏、恢复原状。

配合执法:无抗拒、辱骂、阻碍执法,主动接受教育。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法定处罚: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罚款50–500元。

减轻处罚裁量:罚款:50–150元(法定下限附近);

可只警告+责令改正,免罚款(情节特别轻、当场整改)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3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两年内首次,无同类处罚记录关。

情节轻微:轻微损坏(如小划痕、松动)或短距离移动(≤2米),未丢失、未移位到危险区域;未造成警示失效、无人员误入风险、无疫情扩散隐患。

主动修复/复位:当场立即修复、复位或赔偿损失(≤200元)。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无抗拒执法。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法定处罚:责令修复/赔偿、警告;情节严重:单位1000–3000元,个人50–200元。

减轻处罚裁量:

个人:警告+责令修复/赔偿,免罚款;确需罚款:20–50元;

单位:警告+责令修复/赔偿,罚款500–1000元(法定下限50%–100%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4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两年内首次损坏村道及设施,无同类处罚记录。

危害后果较轻:损坏轻微:路面小破损(≤2㎡、深度≤5cm)、设施轻微变形/划痕,不影响通行安全、无交通事故隐患;

非主干道、非关键设施(如非护栏、非警示桩)。

主动整改:当场或3日内修复、恢复原状,或全额赔偿修复费用。

配合执法:无抗拒、阻碍执法,主动接受教育。

《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1月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法定处罚:责令改正;罚款200–5000元(一般损坏);情节严重5000–3万元。

减轻处罚裁量:

轻微损坏:罚款200–500元(法定下限附近);

当场修复/赔偿:可警告+责令改正,免罚款;

损坏较重但积极整改:罚款500–1000元。

涌泉乡

行政执法队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