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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106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大有乡人民政府 | 主 题 词: |
标 题:大有乡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4-29 |
大有乡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主体 |
1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 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 一十九条 |
市生态环境局 武乡分局 |
2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 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生态环境局 式乡分局 |
3 |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
4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 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
5 |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 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 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
6 |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 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 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 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 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
7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 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建设 部令第139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
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 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 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 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 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 距的行为的处罚(限乡道)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9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 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 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 处罚(限乡道)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九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10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 处罚(限乡道)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 七十七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11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 条 |
县水利局 |
12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 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 第32号公布,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 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13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 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 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14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 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 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 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15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局 |
16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 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 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 十六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17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 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 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 正)第五十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18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 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19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 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 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20 |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明 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3 年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自2024年1月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21 |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 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上 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22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 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 五十七条 |
县林业局 |
23 |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 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 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 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 四十九条 |
县林业局 |
24 |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 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 五十条 |
县林业局 |
25 |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 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 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 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四条、第 三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26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 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 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 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 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2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 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 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 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