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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379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2026-06-26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检查依据 |
| 1 |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卫片、上级督查、巡查发现的各种违法占地行为检查 | 单位、企业或个人 | 现场检查 | 不定期随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2 |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进行检查 | 单位、企业或个人 | 现场检查 | 不定期随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3 |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管 | 采矿权人 | 现场检查 | 对各采矿权人全年检查不少于10次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
| 4 |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 单位、企业或个人 | 随机、现场检查 | 日常巡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检查 | 批准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1.批准前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2.到期后检查清拆复垦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
| 6 |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对城乡规划实施的检查 |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日常检查 | 不定时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7 |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从事测绘成果监管和测绘活动单位的监管 | 申领测绘成果的单位 | 随机检查 | 不定期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 8 |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测量标志的检查 | 各测量标志 | 现场检查 | 一年不少于4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 9 |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对地图市场的检查 | 出售地图的书店 | 现场检查 | 不定期,一年不少于2次 |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 10 |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事项监督检查 | 地灾隐患点 | 现场巡查 | 不定期,汛期、冰雪消融期重点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
| 12 |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煤矿、非煤企业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13 |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矿山企业土地复垦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履行 | 煤矿、非煤企业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汇总、分析,并定期进行评估,提出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改进措施。 |
| 14 | 武乡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竣工及土地闲置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现场检查 | 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及划拨用地约定开竣工事项监督检查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门规章)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