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武乡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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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516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洪水镇人民政府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洪水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最高频次规定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9-26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确保行政检查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实际监管需求,现将武乡县洪水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最高频次公示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
1.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A(较高)、B(一般)、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2.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低风险)、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四类,对A、B 类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1次,对C、D 类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
3.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 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二、农产品生产领域:
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对同一企业年度检查频次不得超过2次。
三、食品生产领域:
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对同一企业年度检查频次不得超过2次。
四、其他领域:
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对同一企业年度检查频次不得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