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武乡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县直单位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474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武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工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09-23

武乡县工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武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版)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事项依据 事项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依据年度计划任务检查;一次/每年。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武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武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 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依据年度计划任务检查;一次/每年。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武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武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3 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依据年度计划任务检查;一次/每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武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武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