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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171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武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08-20

武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备注

1

对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企业和单位进行行政检查

武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企业、单位


2

对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进行行政检查

武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


3

对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进行行政检查

武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