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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170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财政局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8-20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事项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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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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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三十八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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