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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677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能源局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能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7-03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依据 | 事项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用能单位及节能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监会令 2018 年第 15 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23 年第 2 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4.《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6 年第 33 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5.《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6.《中共武乡县委办公室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4 号)节能股。牵头组织全县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察工作,负责能源领域节能降耗的监察工作。 | 武乡县能源局 | 武乡县能源局 | |
| 2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监会令 2018 年第 15 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23 年第 2 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4.《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6 年第 33 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5.《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6.《中共武乡县委办公室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4 号)节能股。牵头组织全县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察工作,负责能源领域节能降耗的监察工作。 | 武乡县能源局 | 武乡县能源局 | |
| 3 | 对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 | 武乡县能源局 | 武乡县能源局 | |
| 4 | 对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煤炭法》第五十四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煤炭2019年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年117号)、《关于规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21年587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年60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19 年第 714 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武乡县能源局 | 武乡县能源局 | |
| 5 | 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 2013 年第 5 号) 第二十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 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年度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 2013年第 5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生产企业的煤矿储量年度报告,将审查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武乡县能源局 | 武乡县能源局 | |
| 6 | 对生产煤矿煤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 | 武乡县能源局 | 武乡县能源局 | |
| 7 | 对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的通知》(晋能源技发〔2020〕489号) | 武乡县能源局 | 武乡县能源局 | |
| 8 | 对煤矿(含洗选煤厂)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煤炭法》第五十四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煤炭2019年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年117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21年287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年60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23〕33 号)第四条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炭洗选企业行业管理,是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的备案机关,对项目履行审查、备案职责。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节能降耗及备案信息等,对煤炭洗选建设项目进行监管。 | 武乡县能源局 | 武乡县能源局 | |
| 9 | 对洗(选)煤厂生产技术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山西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评定办法》(晋能源规〔2023〕1号)、 | 武乡县能源局 | 武乡县能源局 | |
| 10 | 对第三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道保护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共武乡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4号)第三条(七)负责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建设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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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核准的石油、天然气等管道项目建设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共武乡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4号)第三条(七)负责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建设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欠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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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备案的光伏电站、储能、氢能、生物制天然气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2、《中共武乡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4号)第三条(三)按县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第四条(三)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3、《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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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核准的生物燃料乙醇、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抽水蓄能电站、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网送出工程(跨市)、瓦斯发电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 中共武乡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4号)第三条(三)按县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第四条(三)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职责。指导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拟订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落实绿色能源、促进产业提质发展相关政策。落实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经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工产品项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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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核准的风力发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网送出工程项目(不跨市)、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3号)、《中共武乡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4号)第三条(三)按县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第四条(三)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落实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行业标准、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改革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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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第四条第七点“培育和管理电力市场,组织电力市场化交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16]1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七条第四点强化监管“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省政府授权的电力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共武乡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4号)第四条第七点“培育和管理电力市场,组织电力市场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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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核准的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电网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一、能源。 2018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内容建设,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行业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管理、生态环境、节能审查、应急管理、审计、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二、《中共武乡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4号)第三条(三)按县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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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1.对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2.对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3.对项目是否按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武乡县能源局 | 武乡县能源局 | |
| 18 | 对电力企业(含自备电厂)、新能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一、能源。 2018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内容建设,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行业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管理、生态环境、节能审查、应急管理、审计、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二、《中共武乡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4号)第三条(三)按县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第四条(三)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落实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行业标准、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四)负责电力行业管理、承担全县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安全监管职责、承担电力运行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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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对管道企业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共武乡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4号)“负责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建设和保护”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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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企业煤层气开发项目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第六条:“将煤层气对外合作开发项目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煤炭采矿权范围内的地面煤层气开发项目备案下放至山西省管理。” 2、《中共武乡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4号)第三条(三)按县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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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组织开展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等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共武乡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4号)第四条(三)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落实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行业标准、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改革相关工作。 | 武乡县能源局 | 武乡县能源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