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武乡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县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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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664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7-02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及范围 | 计划 | 最高频次 |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 武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域内各参保单位 | 1.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2.治理欠薪冬季行动 |
原则上同一企业上年度无行政处罚(处理)记录的,下年度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2 | 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 武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 《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域内各参保单位 及个人 |
每年4月底前检查1次 | 每年4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