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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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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武乡县林业局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林业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6-05-28

武乡县林业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文件规定,我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2026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现予公布。

一、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2.检查内容:县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情况。

3.牵头股室:资源股。

二、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2.检查内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情况。

3.牵头股室:森防站。

三、对生产经营者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法律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2.检查内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情况。

3.牵头股室:种苗站。

四、对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的检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结合实际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

2.检查内容:对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

3.牵头股室:防火办。

五、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检查内容:县域内自然保护区保护情况。

3.牵头股室:林管股。

六、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1.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2.检查内容: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3.牵头股室:营林股。

七、对草原的行政检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2.检查内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

3.牵头股室:森防站。

八、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情况的检查

1.法律依据:《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年度检查,由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检查内容包括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修复和培育、资源动态变化、保护效果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2.检查内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3.牵头股室:林管股。

九、工作要求

1.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当场出示执法证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

2.检查时间:2026年5月——2026年12月,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执法科室自行合理安排。

3.检查频次:日常行政检查同一企业一年内不超过两次,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适当增加行政检查次数;法律、法规规定日常巡查的除外。

4.行政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武乡县林业局申请复核。

5.检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使用规范用语,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6.对行政检查时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