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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778124063/2025-0000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武乡县林业局 | 主 题 词: |
标 题:武乡县林业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检查计划 | |
主题分类:林业 | 发布日期:2025-04-28 |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我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2025年度行政检察工作计划》,并予公布。
一、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2.检查对象:县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情况。
二、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1.法律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2.检查对象: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及救护情况。
三、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法律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2.检查对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情况。
四、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1.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2.检查对象: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
五、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1.法律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检查对象:县域内自然保护区。
六、对退耕还林项目的行政检查
1.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2.检查对象:退耕还林建设项目。
七、对使用草原的行政检查
1.法律依据:《草原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2.检查对象: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
八、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年度检查
1.法律依据:《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年度检查,由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检查内容包括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修复和培育、资源动态变化、保护效果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2.检查对象: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九、工作要求
1.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2.以上检查时间为2025年4月——2025年12月,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执法科室自行合理安排。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适当增加行政检查次数;法律、法规规定日常巡查的除外。
3.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检查活动的指导,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4.行政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武乡县林业局申请复核。
5.检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使用规范用语,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6.对行政检查时涉及到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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