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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1236931-5/2020-0265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 | 主 题 词: |
| 标 题:解读:关于《武乡县建制乡镇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0-12-07 |
原文: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建制乡镇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快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5〕20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价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0]2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武乡县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此办法主要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价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0]233号)文件精神要求,“需要各地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工作,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要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部门、范围及标准
由市生态环境局武乡分局委托武乡县生态保护技术中心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凡向建制乡镇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与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使用集中式饮用水和自备水源供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用水量以计量设施显示的量值为准;按总表计量用水量机关企事业单位,其绿化用水已安装计量设备分表的,其用水量以核减绿化用水量后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总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县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实际排放疏干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建制乡镇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凡向建制乡镇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与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按1.2元/立方米收取(此计费价格由县发改局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由县政府批准)。
四、资金用途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污水处理费按季度收取,收取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 法律责任
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