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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12405814/2018-1626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主 题 词
标 题武乡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服务指南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8-08-15

武乡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服务指南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我县住房保障主要有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三种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省、市、县关于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和审核流程为:

  一、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报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已婚;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建筑面积的60%;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及户籍迁入本县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购房补差款,近3年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二)申请审核流程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向所属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受理、入户调查、初审、公示→社区提交房管中心受理、房管中心分送民政、公安、房管所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户籍、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将审查结果报房管中心→房管中心同民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会审、公示、审批、公告、轮候摇号→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归档

  (三)限制条件

  1.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应退出福利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一)申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本县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武乡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2.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

  ②具有本县常住非农户口;

  ③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县城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②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1年以上;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申请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向丰州镇政府提出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初审、公示→丰州镇政府提交房管中心受理、房管中心分送民政、公安、房管所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户籍、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将审查结果报房管中心→房管中心同民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会审、公示、审批、公告→轮候摇号→配租→归档。

  (三)限制条件

  1.公共租赁住房只限于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居住的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申报;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此条件同时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限制条件):

  ①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②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③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

  ④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⑤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三、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流程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向所属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受理、入户调查、初审→社区提交丰州镇政府受理、复审、公示→丰州镇政府提交房管中心受理、房管中心分送民政、公安、房管所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户籍、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将审查结果报房管中心→房管中心同民政、公安、监察等级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会审、公示、审批→核发补贴→归档

  (二)申报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城镇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4.家庭成员内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

  2.离婚不足2年的;

  3.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出售行为,且转让、出售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