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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5147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武乡县烟草专卖局 | 主 题 词: |
标 题:武乡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12-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规定,以及《长治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长烟法【2024】43号)规定要求,结合武乡县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长治市武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本规划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零售店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因素,制定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
第六条 科学规划原则
制定本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综合根据辖区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布局模式。
第七条 均衡发展原则
本规划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所在辖区内人民政府关于城建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第八条 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
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十条 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享受距离限制或减半优惠政策。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 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 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材料筑成的独立门面。
第十二条 设定标准:
(一)主城区为:武乡县丰州镇镇政府所在地县城所有街、道、路、巷及城关村、东村、富庄村、下城村、上城村、零售点布局,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路、巷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2)汽车客运站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且距离不能小于30米;高铁站、高速服务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距离不能小于30米。
(3)以上未涉及到的丰州镇所管辖的行政村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
(二)乡镇政府及行政村为:洪水镇、故城镇、蟠龙镇、监漳镇、韩北镇、大有乡、贾豁乡、上司乡、石北乡、涌泉乡、分水岭乡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所辖行政村零售点布局,应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路、巷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
(2)汽车客运站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且距离不能小于50米。
(3)乡镇政府所在地及行政村的大型工矿企业内部设置零售点且距离不少于50米。(大型工矿企业内部申请人必须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等内部,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1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户。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20户,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市场外围临街房属于第十二条(一)款情形的按第十二条(一)款第(1)项执行;属于第十二条(二)款情形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第(1)项执行。
第十三条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距离不得低于300米。
第十四条 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持残疾证原件)、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社会弱势群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按正常申请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延续。经核实如不是社会弱势群体本人经营,许可证到期将不再予以延续。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不受间距限制。
1.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2.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3.对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伤残军人、军烈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6.持有1-2级残疾证,1-3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创建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命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二)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三)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居委会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4)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四)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后,提出变更申请的,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 50%;
2.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 50 米以内的持证经营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3.未就业的退伍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提供退伍证及未就业证明,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4.持有3--4级残疾证、4-10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5.以“品牌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57号)要求,需持有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经县级局审核,并向市局备案后,方可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主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主店面中间线。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办、民办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是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的范围区域。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本规划中所称“同侧”主要指两个零售点之间不需跨越道路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地核查测量参照2024年8月15日长治市烟草专卖局下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武乡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武烟专[2023]1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武乡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街、道、路、巷的地名及起点至终点以《武乡县关于县城区街路巷、广场的标准地名通告》为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武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