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农业技术信息,是指本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农业技术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公民。
第六条 在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本单位年度计划总结及其执行情况及日常工作动态;
4、本单侠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5、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6、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批准、投资和实施情况;
7、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植特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10、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县政府网站及其部门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政务大厅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政务大厅、档案馆、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8、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在公开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要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工作动态类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信息,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