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切实改善县城人居环境,助推红色文化旅游融合示范创建,促进县域经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被征拆人合法权益,快安置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城房屋征收置换应尊重安置对象意愿,充分保障被拆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认购征拆置换安置房,严格执行置换安置房认购框架协议。

第三条  置换安置房认购框架协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丰州镇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县政府市场开主体签订。国有土地上安置事宜由住建局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安置事宜由丰州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安置房按建设成本+8%(管理费和利润)组成认购补偿价格。不同的置换安置房项目认购补偿价格,根据地段区位合理调整,最终置换安置房认购补偿价格以专业机构审定结论核准为准。

第五条  置换安置房认购补偿价款支付节点及比例

(一)地基基础施工完成至±0.000,付至暂定总价的10%;

(二)建筑主体完成,付至暂定总价的40%;

(三)达到初验条件并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付至暂定总价的65%;

(四)具备交付条件,付至暂定总价的80%,停止付款,开展交付验收、结算审计工作;

(五)价格审定结束并交付投用,付至总价的97%;

(六)质保期满,付清余款。

第六条  置换安置房交付

(一)开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认购的房源与认方提出的需求一致。因认购协议签订后发生设计规范调整而导致设计面积调整,以协商调整后的面积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房源的分配协调工作,开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安置房源相关明细资料。

(三)房屋征收部门向安置对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安置对象交付房源并办理入住手续。

(四)住宅类房屋交付入住后,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向建设方提供安置对象选房明细,由开建设单位负责为安置对象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涉及购房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由安置对象承担,由开建设单位代收并代办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  住建部门负责协调认购房源及的建设项目红线外公共设施配套

第八条  因征拆安置、选房发生的纠纷问题,国有土地上的由住建局征收中心、集体土地上的由丰州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九条  各承建企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保证项目按期开工,并负责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涉及安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成本控制、环保、环卫、交通等全部事宜,保证项目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条  房屋征收置换安置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未尽项,通过协商解决